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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闽建筑函[2010]12号颁布时间:2010-03-17

各设区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关于做好当前预防腐败几项重点工作的意见》(闽委反腐[2007]1号)等有关规定,我厅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36号,以下简称“《比选办法》”)实施情况,对《比选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征求意见,请于3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我厅建筑业处。
  联 系 人:翁宇星
  联系电话:0591-87669568,传真:0591-87616918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关于做好当前预防腐败几项重点工作的意见》(闽委反腐[2007]1号)和省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7]7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36号)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依法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勘察费、监理费批准概算7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监理招标项目;
  (三)设计费批准概算100万元及以上的设计招标项目;
  (四)单项工程施工批准概算8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招标项目;
  (五)单项批准概算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比选,是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一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招标人从名录库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代理建设工程招标事宜。
  第四条 名录库分省和设区市二级。各县(市、区)不得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省级名录库在全省使用,设区市级名录库在本设区市内使用。
  第五条 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定一次。省级名录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申请进入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得分从高到低选择20名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第20名出现得分并列的时同时进入名录库)。名录库排名前10名(含并列第10名)的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参加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各设区市可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建立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设区市建立招标代理名录库的,进入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无条件列入设区市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第六条 进入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有效的甲、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二)申请入库前两年在福建省境内每年承担过3项以上(含3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三)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在闽设有分支机构,并在闽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三年以上,同时具有300M2以上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专职技术人员、办公设施以及健全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进入省级名录库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库:
  (一)按《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闽建筑[2007]40号)和《福建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闽建法[2008]104号)规定被记录(或认定)不良行为的;
  (二)因严重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业务的;
  (三)被从前一次名录库中清出的;
  (四)经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在本次或前一次申请进入名录库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 省级名录库比选评分标准(总分100分):
  (一)机构业绩(70分)。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入库前两年内在福建省境内所承担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和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采用邀请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数量和金额,每代理一个100-500万元(下限不含本数,上限含本数,下同)的施工项目(以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和金额为准,一份中标通知书有多家中标单位或多个标段的,以每一个中标单位、每一个标段单独计算为一项,下同)得0.5分,代理一个500-1000万元的施工项目得1分,代理一个1000-3000万元的施工项目得1.5分,代理一个3000-5000万元的施工项目得2分,代理一个5000万元-1亿元的施工项目得2.5分,代理一个1亿元以上的施工项目得3分;每代理一个勘察、设计或监理项目中标金额在70万元及以上的得1分;每代理一个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得1分。
  (二)机构实力及资信(30分)。
  1、机构注册资本(5分)。达到100万元(以资格证书的为准)的得3分,每增加50万元加0.5分,最多加2分。
  2、机构办公场所(5分)。办公场所达到300 M2(以申请入库时的为准)的得2分,每增加100 M2加0.5分,最多加3分。
  3、税收(10分)。申请入库前两个年度内最高一个年度上缴的税收(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完税证明或纳税发票为准)达20万元的得6分,每增加10万元加1分,最多加4分。
  4、信用等级(10分):申请入库前一个年度被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AAA、AA、A级的分别得10分、7分、5分。
  以上第2和3点中,申请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具有两项建设类资质(资格)的,按80%计分;同时具有三项及以上建设类资质(资格)的,按60%计分。
  (三)扣分。申请入库前两年内被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设区市级名录库的评分标准由各设区市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进入省级名录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清理出库,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其清理出库的原因:
  (一)已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选被通报二次的。
  名录库内的招标代理机构被清理出库后名录库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少于20名的,按原得分排序由高到低及时递补(得分并列的同时递补)入库,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被递补入库的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清理出库前已中选并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的,可继续完成其中选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入选省级名录库的程序: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并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发布信息;
  (二)招标代理机构按通知要求向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验;
  (三)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申报机构按评分标准进行初评,并将初评情况和申报材料汇总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报材料和初评情况进行初审;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初审情况进行审查,形成拟入选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五)将拟入选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向社会公示7天;
  (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对有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公布入选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 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程序:
  (一)在省政府指定的招标信息发布网络媒体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比选公告,比选公告应说明参与比选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委托代理的内容、代理费取费标准及随机抽取的时间、地点;
  (二)名录库内拟参加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
  (三)招标人在工程交易中心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到场,未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抽取;
  (四)招标人向中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选通知书,并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GF-2005-0215)》范本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中选的招标代理机构放弃中选的,招标人应当报该招标项目的监管部门备案后,从已申请参加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重新抽取。
  中选的招标代理机构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选的,给予通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项目投资来源中使用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政府融资(包括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等)或者按规定由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投资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且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
  (三)申请入库前,是指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优选招标代理机构公告的时点之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闽建筑[2007]36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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