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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省级城市副食品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市场[2004]813号颁布时间:2004-11-01

     2004年11月1日 闽经贸市场[2004]813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   为规范对省级城市副食品基地的管理,省基地办制定了《省级城市副食品基地管 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城市副食品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菜篮子工程”建设,增强应对副食品市场异常波动和突发事 件的调控能力,保障“菜篮子”产品的长期稳定供应,提高“菜篮子”产品安全水平,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 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商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预案 的通知》(闽政办[2004]49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城市副食品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副食品基地)是指具有较强的副食品生 产能力,并经省副食品基地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地办)确定,承担城市副食品市场 供应调控任务的生猪、蛋禽、蔬菜种养生产企业。   二、择优确定省级副食品基地。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内基地场均可自愿向所在 设区市基地办提出申请,由设区市基地办推荐,省基地办经过考核、评审后择优确定, 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每次两年。   三、省级副食品基地的区域布局,主要安排在全省23个城市周边地区,基地提 供年产品总量应占全省消费总量的5%左右,具体调控数量由省基地办确定。   四、由省基地办根据全省调控任务下达省级副食品基地年度指导性调控生产计划, 分解安排落实到各基地场组织生产。   五、省级副食品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猪生产基地必须通过无公害基地产地认定,年出栏商品猪1万头以上、 存栏育龄母猪500头以上;   (二)蛋禽生产基地原则上应通过无公害基地认定,年产蛋10万公斤以上;   (三)蔬菜生产基地原则上应通过无公害基地认定,列入当地基本农田保护区, 要求连片200亩以上;   六、省级副食品基地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统一规定,悬挂省基地办颁发的省控城市副食品基地标牌;   (二)接受省、市基地办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上市产品的卫生质量安全;   (四)认真执行省下达的年度指导性调控生产计划任务;   (五)在接到省应急调控任务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应服从调控任务的安排;   (六)按照规定时间向省基地办报告产销情况,包括产品存出栏、价格及产销中 的新情况、新问题;   (七)省级副食品基地场更名须及时向省基地办报告。   七、省级副食品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产品被用于应急调拨时,可获得合理的价格补偿;   (二)遭受自然灾害或进行生产设施技术改造、科研项目开发应用时,可优先享 受政府救灾补助和其它资金扶持;   (三)有权要求各级基地办帮助协调,与销地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实行产品场 场、场店挂钩;   (四)优先获取省基地办提供的有关副食品产销运营和发展的政策、产销动态信 息,并免费在福建省“菜篮子”信息网上发布企业信息、产品信息;   (五)优先享受省基地办组织的各种人员培训、考查和交流活动。   八、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省基地办终止协议:   (一)发生突发事件时不服从省基地办调控的;   (二)生产规模发生变化,达不到第五条条件的或者转产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产品在一年内被3次检出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五)发生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按照省基地办要求纠正的。   九、省基地办对省级副食品基地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和评审,对不符合条件 的基地场,将其从省级副食品基地名单中删除。   十、省基地办定期公布和表彰企业运营状况良好的基地场和管理人员。   十一、本办法由省基地办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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