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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为福建省企业“走出去”提供便利化服务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3]137号颁布时间:2003-11-20

     2003年11月20日 闽政办[2003]1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为福建省企业“走出去”提供便利化服务的工作 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为福建省企业“走出去”提供便利化服务的工作意见   为更好地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支持和鼓励我省有竞争力的各类型企业开展 国际化经营,着力解决企业在跨国经营中遇到的货物出关、人员出国、资金出境等问 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企业提供便利化的投资服务。根据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 革试点的批复》(商合函[2003]97号)以及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简化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程序和下放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函[2003] 126号)等文件精神,我省进一步简化境外企业或机构的核准手续:    (一)企业在非热点国家和地区设立进出口贸易、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运输、 旅游、研发、咨询类的境外企业或机构(代表处、办事处),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 核批准,报商务部备案,并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代为发放批准证书。    (二)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 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 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商务部核准。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或上报境外加工贸易项目, 应征求项目所在地经贸管理部门意见,地方经贸管理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 意见;省属企业由企业主管厅局或控股公司出具意见。    (三)申报设立境外企业(机构)所需材料缩减为4项,即:申请报告、外汇资 金来源审查意见、境外企业合同章程(代表处报境外机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缩小热点国家和地区的范围。热点国家和地区名单调整为:美国、日本、 新加坡、朝鲜、巴基斯坦、以色列、伊拉克和港澳地区。企业在上述热点国家和地区 设立境外企业(机构)仍由商务部核准。    (五)企业在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时,需提供《境外投资外汇 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 上年度审计报告,需要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投资的企业还要提供外汇资金来源证明。进 行境外投资的国内投资主体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不涉及现汇投资的境外加工贸易企 业免做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但必须在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 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六)出国人员用汇可按以下办理:1.持因公护照的,须提供书面申请、出国 任务批件或赴港澳台任务批件、出国团组预算表,由组团单位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手 续。2.持因私护照的,按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管理规定,由出国人员持护照(通行证)、 有效签证(注)、身份证直接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3.外商投资企业可持单位书 面申请、护照(通行证)、有效签证(注)、出国团组预算表直接到银行办理企业外 汇帐户提取1万美元以下员工境外差旅费,提钞1万美元以上须报所在地外汇管理部 门审批。    二、简化企业人员出国手续。为缓解我省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人员出国难的问题, 确定20家重点境外企业(见附件1)为试点,简化企业人员出国手续,并利用我省 逐步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契机,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一)政审环节。改革民营企业外派常驻人员的出国政审要审查其学历、工作年 限以及职务等类同于公职人员外派的具体做法,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市、县 政审主管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审批件。    (二)签证环节。省外办将与有关国家驻我国使领馆联系,商请对20家省定重 点境外企业外派人员在签证时提供便利,给予长期签证或多次往返签证。    (三)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常驻人员(含技术员、熟练工人、聘用人员)外派, 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出国批件。    三、理顺境外投资、工程承包企业设备出口问题。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在自用设备 出口过程中,可凭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核销单”、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 “福建省境外企业设备出口清单”(见附件2)和境外企业批件,向外管、海关、税 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企业设备“出口不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手续。对外工程承包项 目项下出口的设备(含成套设备)、材料、施工器械及人员自用的生活物资等,海关 凭企业与境外业主签订的项目合同或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和出口许可证(如 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办理海关验放手续。    四、继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继续执行《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 实施意见》(闽政[2000]文82号)和《福建省境外加工贸易业务资金管理试 行办法》(闽财外经[2001]2号)有关扶持政策,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转发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福建省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发展规划的 通知》(闽政办[2002]172号)精神,对已列入规划布点的境外贸易等各类 中心,给予相应政策扶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中国 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 精神,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外派劳务人员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五、加大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扶持力度。省建设厅会同外经贸厅等部门,对全省 专业工程企业尤其是民营建筑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要积极争取 加快赋予其对外工程承包经营权,不断发展壮大“走出去”队伍,并加大对已有工程 承包资质企业的扶持力度,创造条件承揽海外项目。积极引导帮助企业用好对外承包 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和项目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推动全省对外承包工程 营业额年增长15%以上目标的实现。    六、加强外派劳务工作的协调与管理。建立统一、高效的协调管理机构,加强对 外派劳务合作管理的组织协调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遵循“谁签约谁负责, 谁派出谁管理,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分清责任,明确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在外人 员出现的纠纷和问题。    七、努力改善企业的融资环境。商业银行尤其是进出口银行要为企业海外投资提 供有力支持,扩大企业的商业信贷资源。对省定20家重点境外企业要放宽贷款条件, 大力扶持企业向外发展,积极探索建立海外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和保险机制。    八、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信息化服务。按照建设“数字福建”整体布局要求,把 加强对境外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列为今后工作的重点,在做好外经网建设的基础上, 联合省经贸委建立完善“走出去”项目库,逐步建立起以外经商情、政策法规和经济 环境等信息为主要内容,以计算机网络为主要载体的行业信息服务体系。    九、加强培训工作,为企业跨国经营提供良好的人力资源。各有关部门将为已经 或有意愿走出国门投资兴业的各类型企业举办“走出去”专题培训班,帮助企业尽快 熟悉、掌握国际贸易投资等基础知识,学习利用国际通行的规则和运作机制,不断发 展壮大自身竞争实力。  附件:1.福建省省定重点20家境外企业名单(略)    2.福建省境外投资企业设备出口清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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