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2000]86号颁布时间:2000-06-06
2000年6月6日 闽劳社[2000]86号
各地、市劳动局:
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保持就业局势稳定,根据《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
例》、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
知》(闽委发[1998]9号)、《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令第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关于积极推进劳动
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国办发[1999]60号)等文件规定,
现就我省实行就业准入制度通知如下:
一、劳动者求职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进行失业登记,
申领《失业证》,方可在我省求职。
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应持户口薄(身份证)、初中以上毕业证书,到本人户口
所在地的县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或受委托的乡镇劳动工作站进行登记,填写失业人员
登记表,领取《失业证》。
1999年以后(含1999年)毕业的我省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在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前还必须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培训或学习
期满,凭相应的毕业或结业证书(指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结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或就业训练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下同),按前款规定办理《失业证》。对未经
过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学习,或虽经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学习,但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
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发放《失业证》。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还须凭企业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方可申
领《失业证》。
《失业证》有效期为一年,过期应办理年检手续,方可继续使用。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再就业意愿,并要求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自谋职业或寻
找新的就业岗位的,应申领《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凭《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
求职和享受优惠政策。
3、外来劳动者应在求职地办理流动就业求职登记,接受相应职业培训后申领
《外来人员求职证》,方可求职。
外来劳动者凭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出具的“外出人员就业
登记卡”、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应的培训毕业或结业证书,到求职地的县级以
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流动就业求职登记,申领《外来人员求职证》。属1999
年以后(含1999年)初、高中毕业的外来劳动力还须凭劳动预备制度毕业或结业
证书。
《外来人员求职证》有效期为一年,过期的应办理年检手续,方可继续使用。
4、在我省求职的各类劳动者,从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我省规定须持职业资格
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简称“技术工种”,下同)时,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
书后,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二、求职登记和职业介绍服务
1、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为未持有相应的《求职证》或《失业证》(《下
岗证》)的劳动者办理求职登记和提供中介服务,不得介绍未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劳
动者到相应的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2、未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许可的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本省农村及外省劳动力
就业。
三、用工和发布用工广告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下列人员:
(1)未满16周岁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除外);
(2)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持有《下岗证》的除外);
(3)未领取《求职证》或《失业证》(《下岗证》)的;
(4)1999年以后(含1999年)毕业的初高中毕业生未持有相应劳动预
备制度培训毕业或结业证书的。
2、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首先在公共职业中介机构面
向社会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公布招工信息后一周内的未招收满持
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劳动部门应批准用人单位先招用后培训。
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
所规定的学徒期进行培训。
对转岗从事技未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进
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技术工
种”人员,按隶属关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先招收再培训,达到相应职业
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用人单位安排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当先组织培训,
达到相应工种(职业)技能要求后上岗。
对《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发布前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等级职业资
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使其达到本工种的
职业技能要求。
3、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在应聘人员应
具备的条件中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
4、实行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和用工情况报备制度。
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编制用人需求计划。用人需求计划,分为月计划
和年度计划。月计划应于每月底的3天内,年计划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月(或下
一年度)的需求计划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用
人单位的申报资料编制用工总量计划,并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
5、建立单位招聘录用人员登记备案管理制度。自2000年7月1日起,我省
所有用人单位,无论通过何种途径招用人员,自确定录用7日内必须填写《招聘录用
人员登记表》,到同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各级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或失业保险有关手续时,对新
招用的应审查劳动者是否持有相应的《求职证》或《失业证》(《下岗证》),对未
持有有关证件的应要求其补办,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就业管理
机构。
五、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应要求其进行
整改,并按《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予以处
罚。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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