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关于支持驻闽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意见
闽委发[2000]20号颁布时间:2000-11-16
2000年11月16日 闽委发[2000]20号
各市、县(区)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各军分区、厦门警备
区,预备役高炮师:
为支持驻闽部队搞好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省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
实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江泽民同志从国家和军队建设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
重大决策,是军队加强质量建设、走精兵之路的必然要求。搞好这项改革,有利于建
设强大的国防,减轻国家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是一项利国、利民、利军的好事。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是军地双方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大
局出发,发扬热爱和支持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主动关心和热情支持军队建设与改革,
把协助驻军实行后勤保障社会化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把它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通盘考虑,作为“双拥”活动的重要内容,利用多种形式,对广大干部群众
进行国防教育,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努力形成领导高度重视、部门大力支持、群
众积极参与、为驻闽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注重排忧解难,积极为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提供良好条件
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许多方面,各级党委、政
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围绕部队实行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际问题
和困难,积极主动地做工作,以实际行动支持部队改革。
(一)饮食保障。驻城市的部队机关、院校、医院等在实行饮食保障社会化过程
中,地方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协助部队运用竞争机制,采用招标租赁等形式,
引进社会力量,承包营区内的饮食保障任务。承包方应尽量接收原单位的部队职工。
为部队提供饮食保障的单位,要按照部队要求和卫生标准,提供优质服务;部队集体
采购主副食品的地方定点单位,要保质保量按时供应;遇有紧急情况,要优先供应,
全力保障。
(二)营房保障。部队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售房区的管理,以及自有住房
的维修,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与军队营房保障体制脱钩。对驻
城市部队的公寓住房、一般公共用房、水电气等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以及营区的
绿化保洁,采取承包的方式,实行社会化保障。有关部门要积极向驻军推荐信誉好、
服务优、质量高的地方专业公司,参与投标或竞标。
(三)商业服务。驻县级以上城市的部队军人服务社将逐步从军队保障体系中分
离出来,当地商业网点齐全,且军人服务社经营困难,负担较重的,可由部队撤销该
军人服务社网点;当地商业网点不足,经营状况较好的军人服务社,可纳入地方商业
服务体系。地方商业部门要积极向驻军推荐具有法人资格、经济实力强、信誉好的商
业机构,积极参与竞标。采取租赁、承包、兼并等形式经营该网点,租(包或兼并)
方应尽量接收军人服务社的职工。
(四)交通油料保障。远离市区的驻军,需要开设公交专线或延伸公交线路的,
城建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单位予以开办。对驻军机关、院校、医院实
行生活勤务用车社会化的,可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给予保障。地方单位到军营开设的维
修点,要为驻军单位车辆维修积极提供技术服务;驻军单位车辆到地方维修的,有关
单位要热情服务,优先保障。
远离后方基地油库的部队,需要由当地石油公司代供代加油料的,各级石油公司
要积极与受供部队配合,及时办理代储代加手续,确保所需,保质保量,及时供应。
在部队执行紧急任务时,要优先保障。
(五)医疗保障。远离部队体系医院的驻军、干休所、人武部,确需到驻地就诊
的,当地医院要本着军人优先的原则,热情接诊,积极治疗;对危急伤病员要先救治
后办理手续;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军人病房,为部队提供优质服务。
(六)职工养老、失业保险,再就业安置,无军箱退休退职职工移交。
养老保险。列入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驻闽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国家人事
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人事和劳
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后司字第332号)规定,从离开军队
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移交到地方后仍为事业单位的,执行事业单
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移交地方后改制为企业的,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职工原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单位和个人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移交前已经参
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的职工,移交后仍享受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没有列
入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驻闽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养老
保险,从2000年1月1日起投保,享受当地事业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失业保险。驻闽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从2000年7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
参加当地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之前
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失业保险费。随军队后勤保障项目移交地方单位
和正常调动到地方单位的军队职工,从调离军队之日起,由接收单位负责接续职工的
失业保险关系,缴纳失业保险费。
再就业安置。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要为驻地部队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及再就业提供
便利条件,及时向驻军提供地方人才市场信息,积极协调用人单位吸纳部队职工。地
方各企事业单位录用工人时,在相同条件下,优先吸纳部队职工。承揽部队服务项目
的地方服务保障单位,要尽量吸纳部队职工。对军队内部职工组建的各种服务保障机
构涉及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收费许可证、资质证书等手续,政府相关部门要
按规定积极办理,提供方便。对自谋职业的部队下岗职工,地方有关部门在工商登记、
场地安排、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
退休职二移交。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
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箔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委发[1992]23
号)精神,积极协调,尽快接收、妥善安置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承担为部队提供服务的单位,或到部队承包商业、修理业等方面的承包方,必须
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地方政府房地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
物价、司法等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监督管
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军队有关规定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处理。发生经济纠纷时,地
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同军队管理部门共同调解,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协
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为部队提供社会化服务保障的单位或经
济实体,要积极给予扶持。军队系统(不含军办企业)附设的各种服务性单位,为军
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营业税。
三、加强领导,切实抓好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工作的落实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
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促进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要搞好组织协调。省成立由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及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支持部
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各地(市)和驻军较多的县(市)要成立相应
组织,定期分析形势,发现和解决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妥
善处理军地之间的矛盾纠纷,把支持部队改革的工作落到实处。
各有关部门要为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做好服务。各地要把支持部队后勤保障
社会化改革纳入社区服务和建设规划,抓好落实。加强对为部队提供服务保障单位的
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为部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维护军队和军
人的合法权益。为部队提供服务保障的单位,要遵守部队安全管理和保密规定,防止
发生安全和泄密等方面的问题。要把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作为创建“双拥模
范城(县)”活动的重要内容。对积极支持部队改革,为部队服务保障搞得好的先进
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支持部队改革的先进典型和好人
好事,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热情支持部队实行后勤保障社
会化,为军队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四、充分发挥省军区系统的桥梁作用,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顺利实施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搞好自身后勤
保障社会化改革的同时,积极主动地做好军地协调联络工作,及时了解、反映驻军后
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情况,为地方政府当好参谋、提出建议。要定期召开驻军联络会
议,通报地方有关信息,研究新情况,协调军地双方妥善解决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
革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推动驻闽部队后勤保障社会
化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
定贯彻此《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把支持部队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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