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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劳社[2001]91号颁布时间:2001-02-26

     2001年2月26日 闽劳社[2001]91号 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 法的批复》(闽政[2000]文298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省、部属驻榕单 位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设置家庭病床的管理,规范 家庭病床医疗行为和费用结算,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参保人员长期卧床不起、行动不便,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设置家庭病床。   1、中风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以及骨折需要进行牵引和卧床治疗;   2、符合住院条件的高龄老人(70岁以上)因特殊情况需设立家庭病床者。   第三条 审批程序   患者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经治医生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设置 家庭病床审批表》,提出设立家庭病床的理由,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并经定点医疗机 构中负责医疗保险管理的科室审核同意后,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条 医疗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病床开设标准,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并 要建立完整的家庭病床病历。   2、在家庭病床诊疗中,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办法。凡自 费药品和自费检查项目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在家庭病床病历上记录。   3、家庭病床每个治疗周期不超过3个月。如因病情需要须继续设立家庭病床的, 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参保患者每年度设立家庭病床次数原则上限于2次以内。   4、医院中负责医疗保险管理的科室应对建立家庭病床参保患者的基本情况进行 登记,以接受有关部门的考评检查。   第五条 费用结算   1、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医院实行定额结算的办法,每名参 保患者一个治疗周期的医疗费用,按该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患者一个住院人次平均定 额标准的60%支付。   2、家庭病床的巡诊费由患者自行负担,其他自费项目的费用以及起付金额和个 人自付比例,都由经治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患者收取。   3、设置家庭病床期间,参保患者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另行发生的医疗费用(急 诊抢救和抗结核病治疗除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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