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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人员”和“中心关闭”认定问题的意见

闽劳社[2001]734号颁布时间:2001-12-17

     2001年12月17日 闽劳社[2001]734号 宁德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人员”和“中心关闭”如何认定的请示》 (宁劳综[2001]167号)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1.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两年期满后,根据《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 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闽委发[1998]9号)文件的规定, 中心都必须与其解除管理协议。除符合内退条件的可与企业办理内退手续的外,都要 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不论是否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进中心两年期满的 下岗职工与中心解除管理协议后,都属于出中心人员。   2.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全部期满或全部与中心解除管理协议后,再 就业服务中心就属于已经关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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