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8日 闽劳社[2001]387号
各设区的市劳动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局、民政局、建设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
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9部委《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劳社部
发[2001]7号)转发给你们。
各地开展社区就业工作,由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
将推动社区就业工作作为本部门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在各自的职能范围
内,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就业工作支持力度,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并结合本
地区、本部门实际,提出进一步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措施,共同推动社区就业工作健
康开展。
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民
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
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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