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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省老龄委、省体改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委、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省建委、中国人民银行、省体委、福建省分行、省计生委、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局、省物委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闽民建[1995]104号颁布时间:1995-03-24

     1995年3月24日 闽民建[1995]104号 各地(市)、县(市、区)民政局、计委(计经委)、体改委、教育局、财政局、人 事局、劳动局、建委(城建局)、卫生局、体委、人民银行分行(支行)、计生委、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物委、老龄委: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 我省社区服务业全面、快速地发展,根据民政部等十四部委《关于加快发展社服务业 的意见》(民福发[1993]11号)的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新形势下发展社区服务业重要意义的认识。社区服务业是在改革开放 中发展起来的新兴社会服务业。社区服务业是在政府倡导和扶持下,为满足社会成员 多种需求,以街道、镇和居委会为依托,发动社区力量开展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居 民服务业,是社会保障体系和社化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行业,具有福利性、群众性、 服务性、互助性和地缘性特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 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小型化、消费结构多元化的进程加快,居民群众对社区服务需 求急剧增加。尤其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大量社会 服务工作将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对社区服务业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我省社区服务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经过民政部门和区、街道、 居委会干部的共同努力,有了一定的发展。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 三产业的决定》和国务院十四部委《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下发后,各地 结合本地实际,筹集社区服务资金,建立健全社会服务设施,发展社区服务志愿者队 伍,积极开拓社区服务领域,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目前,全省建立各类社区服务设 施3732个,社区服务专兼职人员达1.32万人,建立社区志愿服务组织919 个,志愿者人数达2.09万人。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我省社区服务工作存在着许 多薄弱环节:整体水平比较低,发展不平衡,有些地区对社区服务工作地位、作用认 识不足,思想不统一,组织领导不力;政策、法规建设滞后于全国其他省、市;社区 服务业基础薄弱,资金、场地短缺现象比较突出;社区服务范围、内容不够广泛,服 务项目少;社区服务队伍数量不足,整体素质不高。为此,各级领导要增强加快发展 社区服务业的紧迫感,提高在新形势下对社区服务业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发展社区服 务业作为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口素质密切相关的行业纳入第三产业发展规划 及其他有关规划,充分利用中央赋予我省的优惠政策,积极发挥侨台优势,大力推进 社区服务业的发展,对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结合我省深化改革认 真加以解决。   二、我省社区服务业的发展目标是:努力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走社区服务社会 化的道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成社会共同参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服务门类齐全, 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服务效益较好的社区服务网络。社区服务业产值每年约以 15%的速度增长,城市每千人拥有服务网点1个以上;各类社区服务设施达到 10000个;每个地、市、县、区、街道和县城所在地的镇建立一所有一定规定的 社区服务中心,每个街道和县城所在地的镇还要建立一所老年公寓(托老所)、一所 以上托幼机构(含残疾人收托所)、一所青少年辅导站;街道和县城所在地的镇的居 委会要设立社区服务站;街道、居委会还应成立社区服务志愿者协会,志愿者人数占 居民(15-65岁)总人数的10%以上。社区内参与社区服务工作的单位达80% 以上。   三、社区服务业的基本任务是:充分发挥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积极性,依靠 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兴办社区服务业。加速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发挥社区服务中心的 管理、辐射、服务、协调功能,切实开展各种便民家庭服务、婚丧服务、养老服务、 婴幼儿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文体健身娱乐 服务、优生优育优教咨询服务、心理咨询服务等项目。大力创办和发展社区服务实体, 不断壮大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并通过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要 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为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的群体提供社会福利 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采取联营共建形式,与社区内企事业单位和机 关团体开展双向服务。   四、统筹规划社区服务业。从1992年起,国家计委以社区服务站为立项指标, 将社区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我省各级计划、财政、建设、劳动部门 自1995年起应将各地建设社区服务中心和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资金、用地、劳动力 等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   各级城市规划部门应将社区服务业设施建设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在城镇 规划、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妥善安排居住区、小区的社区服务建设项目,并严格 按照规划实施。在旧区改造中,因动迁、批租等原因拆除的社区服务设施,应严格按 照《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予以补偿和安置。对购买或租赁专门用于具有社 会保障性质的社区福利服务的房屋,应予以支持。   享受国家救济、抚恤和进福利院、敬老院的社会优抚孤老死亡后,其住房属于公 房的,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优先租赁用于社区服务;对确无继承人的私有房屋, 有产权所有者的遗嘱或有效公证文件证明所有权者自愿赠与街道(镇)、民政部门安 排用于社区服务业的,可委托街道(镇)、民政部门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 手续。   五、多方筹集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各级政府要增加对社区服务业的资金投入, 要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和引进国外资金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业,各级民政部门要增加社会 福利有奖募捐对社区服务业的投入,使其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投资的比重得到提高。   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民办企业及个人以资金、房产、设备、技 术、信息、劳务等形式投人社区服务业;鼓励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国外人士、团 体、企业兴办社区服务设施。   各级要建立社区服务发展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于:(一)各级政府补助;(二) 由街道(镇)从预算外收入中适当安排;(三)由经营性服务设施税后利润中提取5 %;(四)社区服务单位部分经营收入;(五)国内外捐助;(六)由社会福利有奖 募捐的收入中提取8%。基金对福利慈善性社区服务单位或项目可无偿拨付,对其他 社区服务业单位和项目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增值。要保持相对稳定的资金渠道, 扶持发展社区服务业。   六、建立合理的社区服务业价格体系。依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则,根据社区 服务业的不同服务对象和项目,采取无偿、有偿相结合的方式,建立起标准有别的服 务价格体系。对老弱病残者,服务价格应给予优惠;对社区居民,除国家另有规定者 外,价格和收费标准放开,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适当讲求经济效益。   七、建立充满活力的社区服务业运行机制。要按照政事、政企分开的原则,以产 业化、社会化为方向,根据社区服务业具有社会福利性的特点,实行不同类型的经营 管理方式。要赋予社区服务单位经营、用工、分配自主权。社区服务单位可以根据市 场的需要,突破行业界限,确定经营、服务项目。实行自收自支的社区服务单位,享 有相应的用人自主权,实行用人单位与职工双向选择,有权在人事、劳动部门核定的 工资总额范围内搞活内部分配,原标准工资记入档案工资,作为工作人员调动工作、 离退休时确定工资及计发离退休费的依据。在社区服务业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 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其职务和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 行。要积极吸收离退休人员、离岗富余人员和待业人员参与社区服务业。   八、落实扶持社区服务业的优惠政策。各地应将社区服务中心视为社会福利事业 单位,对其建设费用和设备费用,当地政府视财力给予适当补助。对于核定社会福利 事业费开支的社区服务单位,要按照有关政策在经费上继续给予支持。为便于执行, 可在“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项的说明中,增加对社会服务业补助的内容。各地应 继续贯彻财政部《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国家预算 调节基金征免事项的补充通知》中关于“民政部门所管的社会福利企事业收入免征国 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确属民政部门所办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收入免征国 家预算调节基金”的规定,对民政部门办的专门为优抚对象、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服 务的社区服务项目,在开办初期两年暂免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社区服务业属于第三产业中的居民服务业,是第三产业中社会效益明显、经济效 益偏低的一种服务业。为此,社区服务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各级民政部门和街道(镇)、居委会办的敬老院(托老所)、伤残儿童 寄托所、育婴托儿、计划生育咨询服务中心、医疗保健、社区康复、婚姻介绍、殡葬 服务、盲人按摩诊所、弱智儿童学校等项目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兔征营业税。对上述项目中列举的,以及社区服 务中心(社区服务站)、盲聋培训中心,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残疾人活动(康 复)中心、残疾人用品供应服务站和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老年 人活动(康复)中心、老年公寓、图书馆等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生产企业和公共 设施,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二)对 社区服务业中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下的,按 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的,按 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或 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银行对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社区服务企业所需资金给予必要的扶持,在贷款利 率方面按政策规定尽可能给予优惠和照顾。   九、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教育、体育事业。卫生、教育、体育事业是社区服务业 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要重视、支持发展初级卫生保健和康复工作, 开展健康教育,动员群众参与。对符合国家卫生法规和设置规划的社区服务卫生保健、 康复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给卫生或医疗执业许可证。各级政府教育、体育主管 部门要重视、支持社区教育、体育的发展,加强社区群众文体活动的管理和指导。社 区范围内企业、学校等单位的体育场所,在不影响职工、学生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创 造条件,向社区居民开放。   十、加强社区服务业的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服务工作的人员力量,在 条件成熟时,可成立事业型或行业型的社区服务业的管理组织;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 制定社区服务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行业宏 观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为了保持社区服务业的正确方向和性质,各级民 政部门要加强从业管理,实行《社区服务证书》制度和定期审证制度。各级各类社区 服务经营单位,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民政部门核发《社区服务证书》后,纳入 社区服务业管理范围,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社区服务统计指标体 系,进行科学评估,对在社区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推动我省社区服务业的全面、快速、健康发展。   以上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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