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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会[1998]2号颁布时间:1998-02-09

     1998年2月9日 闽财会[1998]2号 省直各单位,各地(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7]72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 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1997年12月19日 财会字[1997]7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局(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办法,现对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 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清产核资评估增值”明细科目,核算 企业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有关清产核资评 估的帐务处理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二、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投资评估增值”明细科目,核算企业 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 额。本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 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转让或收回投 资时转入投资收益的评估增值余额。企业应在本明细科目下按照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 算。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一)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帐面 净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 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帐 面原价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 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帐面净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投资评估 增值”科目;如果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小于投出资产帐面净值的,按照评估确认 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投出固定 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小于投出资产 帐面净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投资评估减值”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帐 面原价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   企业以除固定资产以外的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 价值大于投出资产帐面价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 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投出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和应交纳的税金, 贷记“无形资产”、“原材料”、“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大 于投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如果评估确认 的资产价值小于投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 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小于投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 借记“营业外支出—投资评估减值”科目,按投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 等流转税,贷记“无形资产”、“原材料”、应交税金”等科目。   (二)企业该项长期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增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 再次评估增值,作为增加“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处理;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 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在原评估减值计入损益的范围内抵销,记入“营业外收入—投 资再次评估增值”科目,未抵销的增值,增加“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   企业该项长期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减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 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未抵销的减 值记入“营业外支出—投资评估减值”科目;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其减值继续 记入“营业外支出—投资评估减值”科目。   (三)企业转让或收回长期投资,其会计处理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即企业 如收回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累计 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科目,按 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与长期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如收回为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按实际取得的价款或确定的资产价值,借记 “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按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实际取得的价款或确定的资产价值与长期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 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转让或收回原用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时,还应将该项投资原记 入“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的余额转入投资收益,借记“资本公积—投资评 估增值”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应交纳的所得税, 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四)企业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的“递延税款”项目下增设“投资评估减值 (减评估增值)”项目,在“资本净增加额”项目下增设“资产评估增值(减评估减 值)”项目,分别反映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发生的净减 值或净增值。   三、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资产”明细科目,核算企业 接受捐赠实物资产的价值。本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接受捐赠实物资产的 价值;其借方发生额,反映接受捐赠实物资产处置时转入营业外收入的价值。   (一)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 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贷记“累计 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净值,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科目;企业接受 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实物资产捐赠,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 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科 目。   (二)企业处置该项捐赠的实物资产,除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外,还应将原 计入资本公积的接受捐赠资产价值转入营业外收入,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 ”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资产”科目。企业处置该项接受捐赠资产应交 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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