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财会[1996]16号颁布时间:1996-06-25
1996年6月25日 闽财会[1996]16号
各地(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有关办学单位:
现将《福建省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试行。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直接与我厅会计处联系。
附件:福建省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我省会计电算化培训工作,根据《福建省会计电算化知识培
训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培训点的审批及其培训管理工作,各地(市)财政局负
责本地区培训点的审批及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申请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点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有固定的办学地点且办学环境良好。办班上课的教室一般应有60平方
米(不含机房面积)以上。
(二)应有专供培训使用的机房,至少有20台、386以上机型,4M内存的
微机及辅助设备。
(三)应有两名以上具有计算机和会计电算化专业知识,具有一定教学经验,并
通过财政部门组织的师资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任教。
第四条 具备以上办学条件的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的30天内作出批复。
第五条 经过审批的培训点,应按下列要求组织培训:
(一)每期培训人数应掌握一人一机或二人一机的原则。
(二)培训选用的教材应符合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每期培训时问应不少于120课时,其中计算机基础知识的授课和上机不
少于60课时。
(四)各培训点必须按照省物委和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要建立学员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 培训点应在每期培训班开学前向财政部门报送教学计划,由财政部门确定
考试日期,统一组织考试。
第七条 考试分笔试和上机操作两部分,两部分都合格的学员由财政厅发给《会计
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作为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上岗证,并作为会计人员取得
《会计证》的条件之一。
第八条 各培训点按财政厅统一规定向财政部门缴纳证书工本费及管理费用。此项
费用已包括在培训费内,财政部门和办学单位不得再向培训学员收取办证费。
第九条 财政部门每年对培训点进行考核审查,对管理混乱、培训效果差,合格率
低于80%的培训点由省财政厅会计电算化管理办全室向社会公布,限期整顿,情节
严重的将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