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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法[2001]413号颁布时间:2001-05-11

     2001年5月11日 政法[2001]413号 各,市、县财政局:   1998年中央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 定下发以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贫困地区政法部门经费的补助,有效地缓解了贫困 地区政法部门经费紧张状况,改善了政法部门的装备条件。为加强对中央政法补助专 款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政法补助专 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 实施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实行项目管理,是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方式的一项重大改 革,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政策、切实改善贫困地区政法 机关执法条件的具体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积极组织、保证项 目管理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对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实行项目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 和协调相关政法部门,在对本地政法部门的装备、基础设施及经费保障状况进行全面 了解、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轻重缓急,本着统筹规划,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符 合各地实际切实可行的项目规划;并认真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情况和报表。对项 目管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附件:安徽省实施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中央政法补助专款(以下简称中央专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 化,进一步提高中央专款的使用效益,帮助贫困地区提高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程度, 实现地区间政法机关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基本平衡,根据财政部《中央政法补助专 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将中央专款与地方配套资金按指定的目标和用款范围 编制的专项用款计划。项目管理是指通过对项目三年一次规划,集中安排项目,分批 下达资金,逐年分项实施,规范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并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全过 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考核及奖惩,保证资金有效使用。   第三条 中央专款项目管理原则:统筹规划、科学立项、分级负责、严格管理、追 踪问效,体现国家政法工作发展规划、工作重点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   第四条 项目管理范围:财政部分配下达用于贫困县政法部门(公安、法院、检察 院、司法行政四部门,下同)及其派出机构的刑侦、通讯、交通等业务装备补助专款, 业务、技术场所维修补助专款及相应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五条 项目管理程序:省级财政部门将专款预分配方案及地方配套资金数额计划 分配下达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按照省里下达的专款预分配方案及有关要求对 所辖县进行布置落实,并审核汇总所辖县区的项目,编制项目规划书报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项目批准后各级严格执行。具体分为前期准 备、申报审批、执行、检查评比四个阶段。   第六条 鼓励共建项目。对政法部门实施的优化资源配置、实行资源共享的共建项 目,各地应优先申报,省财政厅将优先安排。共建项目包括:同级各政法部门之间的 共建项目;同一政法部门内部及上下级之间的共建项目;跨区域政法部门之间的共建 项目。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中央、省、市、县四级负责制。各级财政、政法部门按分工 负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第八条 省级部门责任   (一)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级和市级项目管理责任;审核各市申报的项目, 建立省级项目库,确定全省项目并向财政部申报;安排省级配套资金,确定中央专款 分市、分项目预算及各市配套资金比例;向市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预算;督促市级财 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审核省级政法部门拟定的部门项目建设发展规划;组织(指导) 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制订项目评比与奖惩办法;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处理。   (二)省级政法部门负责本部门(包括系统,下同)项目管理的行业指导;拟定 全省项目建设发展规划;对市级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向省级财政部门 提出建议。   (三)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政法部门协调解决涉及项目建设的有关问题;监督、 检查各地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对项目完成情况组织验收;对各市项目总体执行情况 进行考核评价;向财政部和中央政法部门报告资金的落实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九条 市级部门责任   (一)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级和市辖县级项目管理责任;建立市级项目库; 确定全市项目并向省财政厅申报;安排市级配套资金;审核市级政法部门拟定的部门 项目建设发展规划;向县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预算;组织拟定共建项目实施方案;组 织(指导)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处理。   (二)市级政法部门负责拟订本级部门项目建设发展规划,对本级和管辖县申报 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建议。   (三)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政法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的有关问题;监督、检 查、验收项目执行情况;对全市的项目总体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分析;向省级财政部门 和省级政法部门报告资金落实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条 县级部门责任   (一)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要求确定本级项目管理责任;建立县级项目库;确 定全县项目并向市级财政部门申报;安排县级配套资金;审核县级政法部门拟定的部 门项目建设发展规划;拨付项目资金;组织拟定共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指导)项 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处理。   (二)县级政法部门负责拟订本级部门项目建设发展规划,对部门申报的项目进 行评估、论证,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建议。   (三)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县级政法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的有关问题;监督、检 查、验收项目执行情况;对全县的项目总体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分析;向市级财政部门 和市级政法部门报告资金落实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章 项目前期准备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库   (一)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配套资金比例和规划要求,布置县级政法部 门编制中央专款项目规划,对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建立县级项目库,落实项目 配套资金,并从项目库中挑选项目编制项目规划书,向市级财政部门上报项目规划书。   (二)市级财政部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规划书后,将规划书同时送市 级政法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市级政法部门的意见和上级要求,筛选确立市级项目库。 并从市级项目库中筛选项目编制市级项目规划书,上报省财政厅。   (三)省级财政部门收到市级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规划后,组织政法部门对拟进 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并从省级项目 库中筛选项目编制省级项目规划书,上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 项目库的管理   (一)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符合当地政法工作的实际,在确保基本需要的基础上, 按照量力而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保证急需的原则,分年度进行排序。   (二)项目库的项目分别来自同级政法部门申报的项目、政法部门的共建项目和 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项目内容包括:当地政法部门发展规划、项目名称、投资 概算和资金来源渠道、主要用途、完成项目所需时间、达到目标等。   (三)项目库实行开放管理,滚动调整。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进 行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   (一)项目资金由中央专款和地方配套资金组成。中央专款是指财政部分配下达 的政法补助专款。地方配套资金是指由地方财政部门安排并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资 金。   (二)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中央专款预分配方案后,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 和要求,向各市下达中央专款预分配方案及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 根据要求负责筹措,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各市级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中央专款预分配方 案后,根据项目规划期第一年核定的中央专款预分配方案及地方配套资金数额,组织 编制三年期项目规划,并从项目库中按排序依次选定项目填报项目规划书(附1), 在中央专款预分配方案下达后30天内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   (一)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各市级财政部门报送的项目规划书后,会省级政法部 门结合全省项目建设规划,对项目进行筛选和确定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规划书后,批复各市级财政部门的 项目规划书。项目规划书一经批准,各地必须严格执行。   (三)市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执行及政法工作重点变化情况,商相关政法部门 后,对项目规划书中的年度项目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的项目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规 划书年度项目资金总额的8%。调整的项目要及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 执行部门。各级财政和政法部门为项目执行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 预算和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政法部门主要负责项 目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项目资金按用途分为装备购置和设施维修两类分别执行。   (一)装备购置。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装备购置项目,在省一级统一组织采 购,以实物方式配发到各项目单位,并对各项目单位配备数量和价值进行登记,作为 今后考核及确定新项目的参考。   (二)设施维修。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规划书确定的维修金额和维修项目,将 资金直接下达到项目单位所在的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会同政法部门 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   第六章 项目监督、检查与评比   第十八条 项目监督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规划工作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规划 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各级政法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 实施工作,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检查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在项目执行期间,财政部门要会同政 法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和解决项目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每年度各项目市财政及政法部门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每年结 束后两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政法部门提交项目年度情况报告(附2)。   (三)三年规划期结束后,项目市财政及政法部门要在两个月内向省级财政和政 法部门报送项目验收及总体完成情况报告(附3)。   第二十条 项目评比。省级财政部门将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比。   (一)评比内容包括:各市报送的材料是否全面、及时、准确;是否严格执行项 目规划书,按期完成项目;项目的管理水平;项目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配套资金是 否按要求到位;项目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二)项目评比分为年度评比及三年规划期综合评比。年度评比在项目各年度结 束后进行。省级财政部门将根据评比结果适当调整项目市下一年度的项目规划和中央 专款数额。三年规划期综合评比在三年规划期结束后进行,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三年 规划期项目总体执行情况及各年度评比情况产生评比结果。评比结果将作为下一个规 划期中央专款的分配因素之一。   (三)省级财政部门将根据评比结果进行表彰、奖励或处罚。评比与奖惩办法另 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办案补助专款的管理和使用   (一)中央财政下达的办案补助专款不纳入上述项目管理的范围。此项专款由省 级财政部门接年度分配下达。各地要结合当地财力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二)各市财政部门要在每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办案补助 专款使用情况(附4)。省级财政部门将会同省级政法部门对此项专款的使用情况进 行抽查。   (三)省级财政部门将根据各市办案补助专款的使用情况及抽查结果调整下一年 度各市办案补助专款的分配数额。   第二十二条 各市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1:____市中央政法补助专款______年至________年度项目规 划书(略) 附2:____市中央政法补助专款______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略) 附3:____市中央政法补助专款______年至________年度执行期 项目验收报告及完成情况总结(略) 附4:____市办案补助专款使用倩况报告(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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