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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购[2001]507号颁布时间:2001-06-06

     2001年6月6日 财购[2001]50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推进全省公共财政支出改革,规范县级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 公平、公正进行,根据财政部及安徽省有关政府采购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 县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本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安徽省县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和有序开展,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县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 财政性资金和单位其他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建设、租赁、委托或雇用等 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采购机关是指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各项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采购 机关分集中采购机关和采购单位。   集中采购机关是指政府设立的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专职机构。   采购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办法。   属集中采购项目的,委托集中采购机关执行。属分散采购项目的由采购单位进行 采购。分散采购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职能部门,应建立规范分设的政府 采购管理机构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保证政府采购工作高效、廉洁运转。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上级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 县(市、区)的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并于每年的下半年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的 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的计划,是部门综合财政预算的重要组 成部分。县(市、区)各采购单位应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经 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连同年度综合财政预算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财政部门在对各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并按规定 的程序报批后,即为本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包括集中采购预算和分散采购预算两部分。县(市、区)各 采购单位应根据批准后的年度采购预算,对集中采购部分,按季度编制政府采购清单, 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对报送的采购清单进行审核汇总后,批复给同级集中采购机 关实施。分散采购部分由采购单位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的季度政府采购清单一经报出,如无特殊情况,不得调整。遇 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统一核算集中采购项目的 资金。采购单位的集中采购项目预算属于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 外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属单位其他资金的,由财政部 门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在下达委托通知书前5日内将资金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采购单位其他资金未按规定时间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财政部门不予委托。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 采购等方式。   第十四条 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其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单位价值或门槛 价的具体资金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由集中采购机关组织实施,并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及要求, 编制标书、刊登公告、成立评标委员会、接收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六条 实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编制标书;资格预审; 成立评标委员会;确定邀请供应人;评标和定标;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非招标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   竞争性谈判基本程序:成立谈判小组;拟定具体谈判内容和条件;确定邀请谈判 的供应人名单;开始谈判;确定中标供应人;签订合同。   单一来源采购基本程序;成立采购小组;与供应人协商谈判;签订合同。   询价采购基本程序:成立询价小组;确定报价供应人名单;向确定的供应人发出 询价单;确定中标供应人;签订合同。   第四章、采购合同   第十八条 对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县级集中采购机关应将合同草案及有关文件报 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经财政部门审查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招标方式采购项目的合同,采购机关和中标供应人应按《中标通知书》 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合同也应按招标 采购合同订立方式办理。   采购机关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 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依法变更合同。但变更的条款除合 同的标的外,涉及到其他主要条款的,应当于合同变更前报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 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因履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公共 利益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同级财政部门有权中止或终止合同。但中止合同的条件不 再成立时,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同级财政部门应立即恢复合同的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 中止或终止合同的,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因提出中止或终止方给合同当事人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受损失方补偿合理的 经济损失。   第五章 验收及结算   第二十三条 采购机关应当于采购结束后依据合同的约定组织验收工作。技术要求 较高的项目,验收工作还应由国家指定并经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组 验收。验收完成后,验收方各成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一次性合同履行完毕后,采购机关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拨款 申请书及供应人报价单、评标报告、验收结算书、接受履行报告、供货发票复印件、 中标供应人的开户银行和帐号等。技术质量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同时报送检测机构或 专家组的质量验收证明。   较大的工程项目或需分期履行的其他采购合同,采购机关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向 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拨款申请书及供应人报价单、评标报告、中标供应人的开户银行和 帐号等。合同履行完毕后,再向财政部门报送验收结算书、接受履行报告及发票复印 件。技术质量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同时报送检测机构或专家组的质量验收证明。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对采购单位报送的拨款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审查 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合同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资金来 源是否真实、可靠;采购的方式和执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 采购文件的要求等。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合同的履行和验收及有关程序审核无误后,根据采购合同 的约定和采购进度将资金直接拨给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通过政府采购活动节约的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可 以根据节约资金的不同额度和比例留给采购单位,具体分成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采购单位的采购是否按采购预算或采购清单进行;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是否 按规定实行集中采购;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二十九条 社会各级组织及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向同级采购 管理机关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活动接受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对重大项目的政府采购 活动监察部门有权参与并进行监督,政府采购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乡级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程序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本规程规定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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