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2日 财企[2001]531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
知》(财办企[2000]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
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应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的清欠工作,对历年累计欠缴数额
较大,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督促企业制定缴款计划分期缴纳。
二、尚未开展场地使用费征收的市,应根据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商投资企
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6]236号)抓紧时
间制定实施细则,并积极开展征收工作。
三、省属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作为省级预算收入,上缴省金库。省
属企业与地方企业共同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先就地上
缴省金库。地方应分成部分,通过年终结算,按出资比例由省财政返还。
四、各市财政部门对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实行代征,代征费用比照财政
部的做法按入库收入的5%提取代征手续费,用于补充业务经费。
五、请各市财政局在2001年9月20日之前,将《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
征收情况调查表》报送我厅企业处。
附件:
财政部关于企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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