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安徽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财会[2001]777号颁布时间:2001-09-12

     2001年9月12日 财会[2001]777号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完善我省高级会计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的范围和对象   全省范围内符合设置高级会计师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在会计工作岗位的会计人 员。   二、基本条件   凡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严守财经工作纪律,坚持财经工作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   (三)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具备本行业基本业务知识,能够胜任一 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及核算工作;   (四)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参加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   (五)会计师基本任职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破格申报的必须在基本任职 期内年度考核中至少取得一次优秀;   (六)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或符合免试要求;   (七)所在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三、正常晋升的具依条件   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学历条件、工作实绩、专业水平要求的,可申报高级 会计师任职资格:   (一)学历条件   申报人员学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财经专业博士学位,担任会计师满2年;   2、取得财经专业硕士学位,担任会计师满5年;   3、大学本科财经专业毕业后,或取得省教育厅颁发的双专科(其中一科必须为 财经专业)毕业证书后,担任会计师满5年;   4、大学专科财经专业毕业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担任会计师满5年。   (二)工作实绩   申报人员工作实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担任会计师以来,组织和指导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 和财务管理工作,为加强内部经济核算、改善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起到重要作用;   2、担任会计师以来,主持制定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会制度、 办法或规划,取得明显效益。   (三)专业水平   申报人员专业水平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会计师以来,承担或主持重大会计业务项目或专题调查研究,提出经市 级财政部门认可的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报告;   2、担任会计师以来,从事会计理论研究,在省级以上(指《安徽财会》等公开 刊物和《安徽会计管理》,下同)专业杂志独立(或以第一作者,下同)发表过有价 值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或在国家正式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译作、大专以上会计专 业教材担任过主编、副主编及20000字以上撰稿者;   3、担任会计师以来,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财务会计科研成果主要完成者。   四、破格晋升的具体条件   确有真才实学,在会计工作和财务管理中成绩卓著,贡献突出的会计人员,从事 会计工作满15年,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工作实绩、专业水平条件的,可破格申 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破格申报人员,必须参加面试,对其提交的论文、论著和相关专业知识进行答辩, 经面试答辩合格的,方可破格参加评审。   (一)工作实绩   破格申报人员除具备正常晋升的工作实绩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或 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财务处(科)长(含副职)满四年,或在会计中介机构担任 部门负责人满四年;   2、在本职工作岗位受到地级市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被授予省部级先进财会 工作者称号。   (二)专业水平   破格申报人员专业水平,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会计师以来,在省级以上专业杂志独立发表过有实用价值的会计专业学 术论文3篇,,累计5000字以上;   2、担任会计师以来,在国家正式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译作或大专以上会计专 业教材担任过主编、副主编及20000字以上撰稿者;   3、担任会计师以来,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财务会计科研成果主要完成者。   五、申报程序   (一)各单位应对申报人员任职期间的会计工作进行认真考核,出具考核登记表; 公开展示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对公示无异议人员将公示结果填入《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评审表》,作为申报高级会计师的必要条件;整理并初审申报材料。   (二)各县、市财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财务(计财)处应对所属单位报送的申 报材料进行认真复审,审查同意签署意见后,交由同级人事部门审核。   (三)申报材料由各市财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财务(计财)处汇总填制《申报 高级会计师简明情况汇总表》(格式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人事部门出具的委 托函统一报至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办公室。   中央驻皖单位需要委托我省高级会计师评委会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可由 其在我省的代管厅(局)提出书面委托,在我省无代管厅(局)的可由单位直接委托, 并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六、申报材料   凡申报高级会计师的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一式5份(从各级人事部门购取);   (二)《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简明情况表》打印件30份(纸张规格为B4 纸,格式略);   (三)身份证、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聘书、继续教 育合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经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办公室审核后退回);   (四)担任会计师以来的会计专业论文论著、工作总结等材料;   (五)任职年度工作实绩考核情况表;   (六)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证书;   (七)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   (八)有关部门对工作成绩确认证明和奖励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省高级 会计师评审办公室审核后退回);   (九)近期1寸免冠照片两张;   (十)其他有关工作实绩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事项   (一)非财经类专业毕业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联合颁发的 财经类成人高等教育学业证书或会计专业大专专业证书;   (二)因机构改革由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不 受有无职称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限制,比照同类人员,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申报;   (三)原受聘担任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审计师职务,因工作需要转入 会计岗位的人员,需在会计岗位工作满1年,并经考核能够履行高级会计师岗位职责 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   (四)晋升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破格申报人员答辩等事宜,由省高级会计师评 审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布置;   (五)专业职务及工作年限一律计算到申报年度当年年底,凡已达到离退休年龄 的,不论是否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均不得申报;   (六)评审工作每年举行一次,各地、各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评审材料报至 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会计处);   (七)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人事厅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1年施行。1999年省财政厅、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 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