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关于我省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01]823号颁布时间:2001-08-30
2001年8月30日 财会[2001]823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促进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财政部《国有企业申请执
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现就我省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
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企业,应根据行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补充
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按照办理年终结账前财产清查等要求,全面清查企业
的资产、负债。
1.清理债权、债务,并确认其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关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
在坏账损失;
2.原材料、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
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积压物资和报废损失;
3.各项投资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投资损失;
4.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在建工程等各项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
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盘盈、盘亏和毁损等情况;
5.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上述清查出的结果,按原制度的规定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同时,在上述全面
清查的基础上,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规定,检查各项资产、负债的金额,确
认各项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将上述待处理财产损溢按规定程序批
准后进行处理。
企业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编制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格式附后)。
二、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务的基础上,
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承办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承办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
执业两年以上,且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2.承办大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注册会计
师应当在20名以上,专业助理人员在40名以上,在最近三年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
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执业行为。
3,合并资产总额或销售收入超过200亿元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含内设成本中
心)达到40个以上的企业集团,对其进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60名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的条件。
4.对于拥有上市子公司控股权的集团公司,对其进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证券业的从业资格。
5.承办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应是按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依法年检合格,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三年内没
有违法执业行为的专业人员。
注册会计师应对企业核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企业内部控制
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跨地区、跨行业承办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审计业务,任
何地方、部门或行业不得干预。
三、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向同级主管财政机关的会计管理部门,
报送如下材料:
1.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报告;
2.经理(厂长)会议、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件
等;
3.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理由,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对企业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4.企业现有资产质量的说明,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产生的资产损失
及其说明;
5.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内部会计控制及有效性和管理结构各层
次的职责等状况的资料;
6.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其他材料,如原执行何种会计制度、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原会计制度执行
情况,最近3年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所有者权益总额、
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余额、尚可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以及内部控制
制度和实施有效性的说明等。
四、各级主管财政机关的会计管理部门和企业管理部门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会计管理部门侧重审查企业的会计机构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会计基
础工作是否扎实、内部会计控制是否健全等有关情况;企业管理部门侧重审查企业的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承受能力是否具备、内部资本与财务管
理体制是否完善、资产的损失处理方法是否合乎规定等。
五、各级主管财政机关的会计管理部门和企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加入WTO的
形势和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消化
不良资产,工作中要积极配合,认真审查企业申报的材料。审查结束后,由会计管理
部门会同企业管理部门及时批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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