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发[2001]1100号颁布时间:2001-11-02
2001年11月2日 财发[2001]1100号
各市、县财政局,省农垦、监狱、劳教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发
[2001]11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资
金县级报账实施细则》,现随文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
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做好县级报账实施工作,根据财政
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01]11号)及财政部制定的
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中央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利用外资的农业
综合开发项目按其管理办法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各级财政用于中央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无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用于实施中央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专项资金,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地方各级财政要设立资金专户、建立专账,配备专人核算和
管理项目资金。
第五条 设在县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发办),为报账
提款的核算单位,负责报账工作具体事宜,进行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县级
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暂未设在财政部门的,应协助县财政局农发资金管理部门做好报账
工作。乡镇财政部门负责自筹资金的筹集,监督、审核项目资金的使用,协助县农发
办做好报账工作,建立必要的资金辅助账,反映项目资金的往来情况。
第二章 报账管理
第六条 县农发办在做好报账基础工作的同时,要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核算
和管理项目资金,负责审核单项工程预决算和单项工程成本,汇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工程总预决算,监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对项目工程质量和工
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报账资金拨付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对与非农户结算的资金均应通过银行转
账结算,对与农户结算的零星支出超过2000元以上也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大额
提现结算。
第三章 报账程序
第八条 土地治理项目和专项科技示范项目年度计划批复后,县农发办应根据上级
批准的项目计划,按资金来源的不同渠道,分解到单项工程(或项目类别)。反映项
目建设资金来源渠道。
第九条 项目区农民(单位)的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由项目乡镇根据项目自筹资
金及投工计划进行筹集和组织。其中,以物折资和投工部分,由乡镇财政部门根据收
到物资及投工情况,填制以物折资折算单或投劳折款单(附表二、三),加盖公章后
入账核算;自筹资金的现金部分要直接缴入乡镇农发资金专户,统一核算。
第十条 年度项目计划批复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有的农发项目工程都要由县
农发办组织工程招标或议标,确定施工单位,并与之签定项目建设合同。对不宜实行
招投标的农民自营工程项目,由县农发办根据工程预算核定工程造价,乡镇统一组织
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开工时,县农发办预拨不超过合同金额30%给项目施工单位,
作为项目实施启动资金。项目实施后,根据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采用报
账制拨付。
第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提款的依据是:
①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②经审核批准的项目施工设计和项目预算
③按招投标签定的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④报账提款申请书,并附相关有效凭证
⑤项目工程进度及建设质量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项目工程报账,必须由施工单位填制拨款申请书(附件一),并附
项目支出的合法凭证,经乡镇初核后,向县农发办报账。乡镇自营工程由乡镇财政部
门填制拨款申请书,报县农发办审核报账。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按计划完工后,项目施工单位要及时办理并向县农发办报送竣
工工程财务决算及有关资料(工程验收单、质检资料、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其
中造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单项工程决算由县农发办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在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后结清工程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在县级,预留时间
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通过上级招标采购购进的物资在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县农发办按照
实际采购成本入账。
第十六条 多种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报账程序。用于科技推广的部分,比照土
地治理项目报账程序执行;用于贷款贴息的部分,由用款单位凭有关真实有效凭证据
实报账,经县农发办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省级科技示范项目资金报账程序。省级科技示范项目资金,由市级转拨
到县,进入项目资金专户。实施项目建设的乡镇,向县级报账提款,报账程序比照土
地治理项目执行。拨付技术依托单位的项目资金,实行省级报账制。技术依托单位要
按实施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报账时需填报科技示范项目报账提款申请书
(附表四),由项目实施单位确认后,附有效原始发票复印件及阶段性工作情况总结,
由技术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向省农发办申请报账。
第四章 报账凭证管理
第十八条 承包工程报账须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算
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第十九条 自营工程报账须提供:支付原材料和普工、技工工资及有关费用的原始
凭证,工程概预算、施工现场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工程竣工图、竣工决算、验收合
格证等。
第二十条 多种经营项目无偿资金报账须提供:支出明细表和原始凭证复印件等。
第二十一条 县级报账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账:
1、未执行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的支出;
2、工程应公开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支出;
3、未按项目合同和施工设计或未经批准改变的项目施工设计进行建设的支出;
4、虚报冒领、与事实不符的支出;
5、工程质量发生问题,经工程监理或工程监督检查要求改进而不改进的支出;
6、违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财经制度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妥善收集、保管以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档案,保管年限按会计档
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1、上级批复的项目计划
2、实行招投标制的项目,项目中标合同
3、项目工程的预算和决算
4、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5、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6、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
7、财务报表类:月报、季报、年报,报表附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8、其他类: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农发办、乡镇和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报账
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资金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1年度项目实施起,与财政部制定的《农业综合
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一并执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