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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的通知

财统[2001]369号颁布时间:2001-04-20

     2001年4月20日 财统[2001]369号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直有关企业:   为了切实做好省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我们制定了《省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 资金核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 与我厅联系。     附件:一、省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        二、资金核实申报材料(略) 附件一:   省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   为认真做好省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工作,依据财政部《预算单位清产 核资办法》(财清字[2000]3号)和《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 (财清字[2000]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省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是指省直预算单位在对资产及负债进行清 查登记和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的基础上,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 损失和资金挂帐进行核实清理,并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确认省直预算 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收入支出的真实状况。   二、凡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统[ 2001]324号)的规定,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省直预算单位,都应根据本 办法做好单位资金核实工作,并经主管会计单位审核汇总后,向财政厅申报办理资金 核实手续。   三、资金核实申报内容包括:省直预算单位清查后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状况, 以及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情况。单位负责人要对资金核实申 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省直预算单位要在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等基础性工作的前提下,对清理出的各 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经逐笔审核、分类归纳,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 和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办理资金核实申报手续。   五、省直预算单位对于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含帐外资产),应按照现行财务 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无法直接确定价值的,可按规定组织重估),并在资 金核实申报损告中予以说明,经财政厅资金核实批复后调整有关帐目。   (一)省直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类帐外资产,应及时入帐。   (二)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产权属于系统内其他单位,而省直预算单位拥有长 期实际使用权的单项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如办公用房、交通运输工具等),凡不属 于纪捡、监察部门规定应清退范围的,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在办理资 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无偿划拨。   (三)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省直预算单位长期占用(借用、赠送)其他预算单 位的一般办公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凡连续占用一年以上的,且不 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应清退范围的,经对方单位同意后,应在本单位财产清查登 记时及时入帐管理,并通知对方单位核销。   (四)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 按估计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调整帐目。   (五)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帐的无主财产(如房产),应 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及时入帐,纳入本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六、省直预算单位对于清查出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当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 合法手续后,按规定权限核销或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各项财产损失 主要包括应收帐款坏帐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   (一)应收帐款中由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 回的帐款,在取得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及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件后, 确认为坏帐损失。应收帐款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当认真核查、分类排队,由 于债务人连续亏损三年以上、虽未破产但已资不抵债而不能收回的帐款,在取得证明 债务人连续亏损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证明三年内未发生任何往来业务的近三年催收记 录后,可以确认为坏帐损失。   对于列为坏帐损失核销的逾期三年以上应收帐款,单位应当保留追偿权,并应积 极催收。   (二)流动资产中存货由于盘亏(库存损耗、丢失错帐)、毁损(霉变锈蚀、拆 零残损)、报废(强制淘汰、自然淘汰),以及产成品削价、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和其 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在本单位资产清查小组确认审核后,办理资金核实手续 申报核销处理。   (三)其他应收款等债权无法收回、认定为损失的,比照应收帐款的有关规定进 行确认。   (四)固定资产中由于盘亏、毁损报废、强制淘汰及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 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损失原因分别取得经本单位资产清查小组鉴定确认的固定 资产清查盘点表(盘亏损失),或国家强制淘汰设备的文件和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 告(毁损报废及其他原因),或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自然灾害、意外 事故)。单项固定资产损失金额小于5万元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报主管会计单位 同意后核销;单项固定资产损失金额等于或大于5万元的,应按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 工作要求逐级上报,经财政厅批准后核销处理。   七、省直预算单位对于清查出的有关资金挂帐,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和合 法手续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一)属于按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职工住房帐面价值、固定基金应 冲减而未冲减的挂帐,在按国家规定办理房改有关合法手续、移交产权后,应按规定 核销。   (二)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所办企业按国家要求脱钩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挂 帐,在取得国家关于企业脱钩的文件和产权划转文件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 报核销处理。   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被投资单位破产、关闭,以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清偿后仍 然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挂帐,在取得被投资单位破产清偿或工商注销登记等法律文件 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三)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投资支出超过基本建设概算数的挂帐,在取得基本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确认, 并在以后年度自行消化。   (四)事业单位在转为企业化管理过程中固定资产没有按照规定核定净值、造成 固定资产净值帐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可以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净值重新估 价,即按使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重估固定资产净值。   八、省直预算单位对于清查出的收支情况反映不实和由于经费间相互挤占造成帐 务处理不当的情况,特别是清查出的帐外收入和各单位私设的“小金库”及虚列支出 等情况,应在本次资金核实中如实申报,经批准后可以调整有关账目,并纳入规范管 理范围。   九、省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申报程序如下: (一)省直预算单位在完成资产清查登记等基础性工作的基础上,要对清理出的各项 资产盘盈、盘亏和收支情况不实等实际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对清产核资后的资 产负债、收入支出数额进行核实,并据此编制上报《资金核实申报表》、《资产盘盈、 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编写资金核实申报报告(详见附件)(附件略)。 (二)省直预算单位编制的资金核实申报材料(包括《资金核实申报表》、《资产盘 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和资产核实申报报告),由法定代表人(部门机关为财务 主管人)签字后,上报主管会计单位。主管会计单位应当对下级预算单位报送的申报 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申报的资产盘盈和财产损失应按原因和处理方式分类排队、归 纳整理和汇总,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对申报的国有资产数额进行核对确认。 (三)省直预算单位的资金核实申报材料,经主管会计单位审核同意,并按照财务隶 属关系汇总后,于2001年7月3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清产核资办公室)。由财 政厅审核批复。 (四)主管会计单位依据财政厅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层层批复到基层预算单位,并 依据批复调整有关帐目。 十、省直预算单位的各项资产盘盈,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后,作如下处理: (一)对于流动资产盘盈,在核增流动资产的同时,行政单位相应核增结余;事业单 位相应核增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 (二)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帐外投资,在核增对外投资的同时,相应核增事业基金中 的投资基金。 (三)省直预算单位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盘盈,在核增固定资产的同时,相应核增固 定基金。 十一、省直预算单位的各项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后,作如 下处理: (一)对于流动资产损失,在核减流动资产的同时,行政单位相应核减结余;事业单 位相应核减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 (二)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对外投资挂帐损失,在核减对外投资的同时,相应核减事 业基金中的投资基金。  (三)对于固定资产损失,在核减固定资产的同时,相应核减固定基金。 十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资金核实工作参照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中央管 理的移交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申报办法》(财清办字[1999]10号)的有 关规定执行。 十三、市级预算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资金核实工作由市级财政部门参照本 办法制定实施方案后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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