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派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府函[1999]133号)
粤府函[1999]133号颁布时间:1999-04-15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建立派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制度,是我省对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及其收
支活动进行监管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加强廉政建设的一
种有效办法。为部署这项工作,我省于去年在高要市、广宁县进行了小范围的试点。
从试点的情况看,效果明显,进一步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罚没行为;加强了
对资金的监管;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纪问题,促进了单位的廉政
建设。为进一步取得经验,完善制度,省政府决定从1999年起,扩大派驻行政事
业单位财务总监试点工作的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佛山市为市级(地级以上市)试点单位,其他市(地级以上市)由市
人民政府决定,自选1-2个县(市)、区进行试点,从5月10日起实施。各试点
单位名单请于1999年4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
二、派驻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总监是受各级政府委派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进
行专业监督的人员,主要从财政、审计等部门挑选。对选派人员要认真考察,要求政
治素质较高,廉洁奉公,熟悉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
作作风。
三、为保证派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试点市、县、区
可参照高要市、广宁县的做法,制定有关试点工作制度和规定,明确对财务总监的选
派、职责、奖惩和管理以及被派驻单位的责任,并实行财务总监定期报告制度。
四、全省试点工作的协调事宜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试点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参考材料:
一、《高要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
二、《广宁县行政事业收费执收单位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