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绩效字[2006]4号颁布时间:2006-04-21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的作用,确保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规范有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绩效评价工作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确保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规范有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绩效评价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
(二)具有丰富的相关行业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三)具备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领域的执业资格;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五)符合绩效评价要求的其他条件。
各地绩效评价专家应具备的条件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第三条 凡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的方式向当地财政部门报名,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报名表(见附件)1份;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有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附复印件1份);
(四)1寸免冠近照两张。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报名人员提供的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聘任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有关资料。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颁发聘任书的专家,纳入当地“绩效评价专家库”。
第六条 专家聘用期为3年,聘用期内因故需要解聘的,由财政部门办理解除聘用手续。聘用期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专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情况,及时办理续聘或解聘手续。
第七条 专家在绩效评价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被评价方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绩效评价方案的修改建议权;
(三)对绩效情况评价的表决权;
(四)取得相应的报酬权;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实施评价,并为委托方提供真实、可靠和详尽的评价意见;
(二)按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独立或共同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三)不得擅自向外泄露绩效评价的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需聘用绩效评价专家的,可从当地“绩效评价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上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专家库”中抽取。抽取聘用绩效评价专家,原则上在同类专家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 专家接受聘用委托时,遇到与被评价方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被评价方认为评价专家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也可提出回避申请,但需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专家是否需要回避,由委托单位审定。
第十一条 专家报酬支付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 专家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解聘、通报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泄露绩效评价相关资料或有关情况的;
(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绩效评价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