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2日 浙经贸内贸[2004]710号
市经贸委(贸易局)、监察局、法制局、财政局、交通局(委)、国税局、地税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
(商建发[2004]30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打破地区封锁,建立国内统一市场,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
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制订和采取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措施,在搞活流
通、培育市场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地区封锁的问题依然存在,地区封锁严重限制
竞争,保护落后,造成资源大量浪费;不仅阻碍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
流动,削弱市场机制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功能和有效性,而且会危及到我国国民经济
的整体健康发展,更不利于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这次
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出通知,体现了国家有关方面打破地区封锁,建立国内统一市场的
决心。各市、各部门必须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深刻认识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
地区封锁规定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清理地方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一)清理工作量大,涉及部门多,各市要按照七部门通知要求,成立由商贸、
法制、监察、财政、交通、国税、地税、质检等部门组成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布置、指导、协调本行政辖区内的清理工作。
(二)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的要求,按照通知确定的
范围、重点、原则,进行集中清理,对于主要内容违背国务院第303号令的,要坚
决予以废止,对于个别条款违背国务院第303号令的,及时予以修改。
(三)各市制定的带有地区封锁内容的文件和规定,要在2004年12月底前
清理完毕,清理结果要逐级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05年1月10日前
报省经贸委。
附件:
商务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交通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关于
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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