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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劳社险[2002]241号颁布时间:2002-10-16

     2002年10月16日 杭劳社险[2002]241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杭政[2002]4号)精神,现就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一)根据国家、省、市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杭州市区 行政区域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下列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人均应参加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外地企业驻杭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3、委托人事(劳务)中介机构代管人事关系、档案的非在职人员;   4、非正规就业组织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   5、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6、新参保的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包括经费自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 工。   (二)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按个体劳 动者缴费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另行规定。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1、企业缴费基数   从2002年12月1日起,实行由地税部门按用人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和 规定的缴费比例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即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 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 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性收入。   企业对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等支付的补贴等项目不计入 工资总额(有关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见附件,今后国家统计局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在按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工资高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60%核定。   2、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企业职工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 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确定 的月工资收入确定。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 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 按300%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按前一年全省职 工平均工资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仍由企业每年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对上年度成立的参保企业,地税部门按上年度单位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 基本养老保险费预征缴费基数,通过“一户通”系统实行按月预征,年终按实清算。   对本年度成立的参保企业,按当年企业成立后第一个月的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作为基本养老保险预征缴费基数预征,年终按实清算。   由于企业职工人数增减等原因引起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变化过大的,地税部门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预征缴费基数。   从2002年7月1日起,企业单位缴费比例原来是23%的,调整为22%。 原来征收的其他比例维持不变。   新参保的非财政补助(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缴费比例为20%, 个人为7%。   2、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费,由所在企业按月在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地 税部门每月根据市社险办提供的应征数据通过“一户通”系统征收。   3、基本养老保险费预征后的清算   企业应将全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填写《基本养老保险费清算表》,根据地 税部门确定的时间,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算。   四、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均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 险登记。对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地税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 报的参保人数和缴费金额直接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自由职业者,以及未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仍由杭州市商业银行代收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2003年1月1日起,直接到银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在银 行开设活期储蓄帐户,并签订《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缴委托书》,银行根 据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和个人申报的缴费基数,按月从其活期储蓄帐 户中扣除其当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国家、省、市规定调整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时,代收银行应根据新的调整标准进行扣款。参保人员在委托银行代缴基本 养老保险费后因各种原因需要终止缴费的,应到银行办理终止委托手续。参保人员应 及时存入足够的金额以确保银行扣款成功,因存款不足导致扣款不成功而缴费中断的, 在三个月内允许其补缴,在上述规定内未办理补缴的,视作参保人员中断缴费。   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基数在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由参保者自行选择。上年全省 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按前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从2002年7月1日起,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17%调整 为20%,今后逐步调整为企业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   五、关于中断工作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支付   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用人单位与其解除 (终止)劳动关系 时,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凭本人 书面申请,经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养老保险经办 机构通过用人单位将应付费用支付给申请人。   从杭政[2002]4号文下达之日起,对中断工作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费一次性支付标准为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对其1997年底前 的缴费年限,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的1997年底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 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六、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   1、企业参保人员如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中人”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 下同)不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在 2002年12月底前,可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最短补缴不少于1 年。凡补缴年限超过8年以上的,应在办理补缴手续时签订《延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 金协议书》,并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延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即:补缴8年1个 月至9年的延期1年;补缴9年1个月至10年的延期2年,以此类推,延期时间最 长为5年。补缴的缴费基数按照补缴时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单位 为22%,个人为7%。   2、2002年12月底之前,个体劳动者(不含杭州市区以外以及萧山区、余 杭区户籍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如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中人”缴费年限不满10年、 “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办法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可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最短补缴不少于1年。凡补缴年 限超过8年以上的,应在办理补缴手续时签订《延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协议书》, 并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延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即:补缴8年1个月至9年的延 期1年;补缴9年1个月至10年的延期2年,以此类推,延期时间最长为5年。   签订《延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协议书》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 办理有关手续,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退休证》在协议确定的本 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发给。   (2)可先按规定补缴足至少8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补缴时签订《延期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书》,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 年。延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长不超过7年。延期缴费期间必须连续缴费,不得中 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2002年12月31日前,缴费年限超过8年的人员,如要求在到达法定退休 年龄后延期缴费的,须在今年年底前签订《延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书》,并按 上述规定缴费。   个体劳动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确定,补缴缴费比例为20%。   3、2003年1月1日起,不再以上述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本实施意见第 九个问题第1、2条所规定的情况除外)。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 不满规定年限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其1997年底前的缴费 年限,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的1997年底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七、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监督管理   凡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都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   应依法缴费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额或违反财务、会计、 统计法规规定致使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规 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缴费单位不缴纳或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有关法规加收滞纳 金,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处以现款。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税务机 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   八、实行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奖励办法   对如实申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如数办理全部职工参保,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的先进企业和按新办法比原缴费水平缴费数额超出较多的企业,予以奖励。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其他有关问题   1、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的职工, 因各种原因没有缴费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持书面报告、职工本人档案、招工(调动) 原始凭证或经鉴证的劳动合同,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和补缴。单位和个人补 缴的缴费基数均按办理补缴时的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确定,单位缴费比例按所补缴年份 职工所在单位的缴费比例确定;个人缴费比例为:96年6月前按3%计算,96年 7月及以后按历年所在单位职工个人规定缴费比例计算。   2、企业应从成立之月起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凡成立后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的,按照以下规定补缴:   (1)单位补缴标准:补缴时段早于2002年11月31日前的,按照上述办 法办理;补缴时段在2002年12月1日以后的,单位应缴部分按照补缴时段实际 发生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所补缴时段单位缴费比例计算;   (2)个人补缴标准:个人补缴的缴费基数按办理补缴时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确定, 补缴的缴费比例为:96年6月前按3%计算,96年7月及以后按历年所在单位职 工个人规定缴费比例计算。   3、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参加农村养老保险 的缴费本息总额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时,折算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 得超过其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长 不得超过10年;折算用缴费比例,从2002年11月1日起由17%调整为 20%,今后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时,折算比例同步调整。   4、办理“协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仍按市政府办公厅杭政办 [1999]45号文的规定执行。   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地税局、杭州市财政局负责本实施意见的 解释。 附件:工资总额不包括以下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 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 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贴费、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 路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5、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 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 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 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6、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7、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8、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9、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10、对购买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1、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2、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3、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4、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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