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电力局关于杭州市公用热电企业顶峰发电财政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82号颁布时间:2004-04-02

     2004年4月2日 杭政办函[2004]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   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电力局拟定的《杭州市公用热电企业顶峰发电财政补贴暂 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公用热电企业顶峰发电财政补贴暂行规定     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电力局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为鼓励杭州市公用热电企业顶峰发电增发电量,缓解电力供应对我市经济发展的 瓶颈制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我 市电力供应瓶颈制约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4]1号)的精神,特作如下暂 行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公用热电企业是指对外供热、电力并入公用电网、由电力部门统 一购销的发电企业;顶峰发电量是指市电力调度部门在谷电时段电网电力供应紧张时, 要求公用热电企业增发的电量。   二、为鼓励杭州市公用热电企业增发电量,对符合条件的公用热电企业,按照市 电力部门调度要求在谷电时段增发上网电量,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价外补贴。   三、增发上网电量的计算以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低谷平 均发电量为基数,对低谷超过基数的增发上网电量部分给予每千瓦时0.12元的财 政补贴。   四、符合补贴条件的热电企业应填写《杭州市区公用热电企业季度增发电量财政 补贴申请表》,同时随附市电力部门签发的低谷发电量基数及增发电量有效凭证,一 式两份报送市经委。经核准后,由财政部门予以补贴,补贴从2003年7月1日起 实施。   五、顶峰上网电量补贴工作按季度进行,上季度后的月初予以结算补贴。对 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的补贴,发文之目起按本规定第三、 四条规定办理。   六、列入补贴的发电企业,要严格按照电力调度部门的顶峰要求安排生产,加强 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正常发电出力。   七、各级财政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确保补贴资金 尽快到位。   八、本暂行规定各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