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浙地税法[2000]22号颁布时间:2000-08-31
2000年8月31日 浙地税法[2000]22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
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进一
步促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2000]128号)精神,省局研究决定,2000年继续开展全省地
方税收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国家
税法的统一、完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进程。通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进
一步规范我省地税系统的执法行为,努力实现地税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树立地税
机关规范执法、文明服务、勤政高效的新形象。
二、检查内容
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各级地税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包括抽象行政
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1999年以来的税收执法情况为重点,重大问题可以追溯
到以前年度。具体内容主要是:
(一)各地制定的涉税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税
法;
(二)企业所得税是否存在自定减免税政策、扩大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执行情况,重点是:有无擅自提高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
标准;对证券公司股民保证金帐户利息的征税情况;外籍个人纳税义务的界定(重点
是对外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即境内外所得的判定是否准确,所得来源地
与所得支付地是否混淆;根据境内居住时间适用有关税收政策是否正确;对企业高层
管理人员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是否正确);
(四)对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情况,有无扣除同期银行存
款利率的情况;
(五)城市房地产税是否存在越权减免情况;
(六)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情况;
(七)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情况;
(八)对于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存在以
罚代刑的问题;
(九)听证和案件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是否依法举行听证,是否按规定执
行查处分开制度,是否切实履行了审理监督职责;
(十)税务行政处罚工作是否规范和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旅游发展基金有否按规定停征;
(十二)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税收执法情况。
三、检查方式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省局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对本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
查。自查结束后要安排时间对所属下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
面应不少于30%。省局也将组成若干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各地在实施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听取被检查机关执法情况汇报;
(二)对照国家统一税法,检查涉税文件;
(三)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全面或重点检查具体执法文书、卷宗;
(四)对于需要印证的情况,可以向相关的纳税人、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
关情况。
四、时间安排
执法检查分别为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2000年8月26日至
9月10日为自查阶段;9月11日至10月1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0月11日
至10月31日为总结整改阶段。
五、问题的处理
各地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国家统一税法抵触的涉
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对执行以来的情况予以纠正。
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地税机关必须立即纠正。
对于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
相抵触的内容,同级地税机关要向其提出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
告上级地税机关。对地税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
税文件,应由本级地税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地税机关。
因违背国家税法而少征的税款,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入库级次
的,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检查工作
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二)检查工作应由一位局领导负责,并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牵
头组织。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要重整改,重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
问题,各地要在积极整改的同时,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避免同类问题再次
发生。
(三)被检查的地税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情况,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
完成。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填写《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
统计表》(附件1)和《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附件2),逐
级上报(其中市局要统计所属市、县、区局情况一并上报省局)。
(五)各市地税机关应于2000年10月15日以前向省局报送检查总结(迟
报单位将取消先进评比资格)。检查总结应当包括检查组织情况、检查工作情况、发
现的主要问题、原因及问题处理情况和报表。改进税收执法和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和
建议也一并报送。
七、总结评比
检查结束后,省局将对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评比,对检查工作开展得好、成绩突
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评比项目主要包括:检查组织工作、检查面、查出的违法、
违规情况及纠正率、查补税额、报表填写和报送情况、执法检查总结情况等。
附件:1.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2.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