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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浙政发[2001]8号颁布时间:2001-02-28

     2001年2月28日 浙政发[2001]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已于2000年12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今年3月1日起施 行。《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政府工作法 制化的一件大事。为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进一步加强行政 执法监督工作,促进政府和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现就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 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重要意义   建立和完善政府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机制,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 属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县级以上政府的重要职责。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地方立法形式确立的各项监督工作制度和所明确的各项监督 责任,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制约行政权的行使,建立健全监督 机制,提高各级政府行政管理的权威和效能,促进廉政建设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 的作用。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巩固人 民民主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监督职 责。各地、各部门都要积极学习、宣传、贯彻《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使广大人民群 众了解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学会通过法定的监督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 法制机构要结合《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 法监督人员的培训。   二、落实各项监督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和执行《行政执法监 督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必须及时处理, 坚决予以纠正,切实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要把党和政府关心的重大问题、社会反响强烈的热点问题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 点,不断提高监督实效。当前,各地、各部门要围绕改善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 维护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进一步探索对行使行政审批权、处罚权、收费权的监督方 式和措施,做到预先防范、防微杜渐,从源头上、机制上、制度上防治执法腐败的发 生和滋长,促进廉政建设法制化。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开通行政投诉 渠道,对行政管理中产生的纠纷和矛盾,通过申请行政复议、实行执法监督等方法途 径予以处理。对人民群众的申请和投诉,行政机关不准互相推诿、拖而不决。要逐步 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中心,把涉及农民、企业负担的投诉纳入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保 护群众和企业利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执行人员尤其是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市、县、乡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 作风,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依法行政的水平。要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重点 是提高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教育,严格管理。要结合市、县机构改革,加 快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积极探索部门内部的行政管理综合执法 体制。   三、加强领导,落实监督责任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是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各 部门要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真正放到重 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责任,过问行政执法监督的情况,处理 行政执法监督中的重大问题,并督促和支持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 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在市县机构改革中,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 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的规定,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改变目前 政府法制机构不适应形势发展、职能变化的状况。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干部的实 践锻炼和业务学习,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努力为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在推 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中发挥重要的职能作用。   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 实,并于6月底前将实施情况书面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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