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加强本市罚没物资拍卖管理的通知
沪商委(97)第379号颁布时间:1997-12-02
1997年12月2日 沪商委(97)第3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
次会议审议通过,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拍卖法》,将
本市罚没物资拍卖行为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维护国家利益,加强廉政建设,防
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罚没物资拍卖市场的管理部门。
根据财政部对罚没收入管理的要求,以及本市目前拍卖市场的现状,防止财政收
入在罚没物资实现价值的转换过程流失,本市罚没物资拍卖市场由上海市商业委员会
会同上海市财政局管理。对具备拍卖罚没物资条件的拍卖行,经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会
同上海市财政局核准,方可公开拍卖罚没物资。
二、罚没物资拍卖范围。
1.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
2.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3.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案件中不予返还的追回物品;
4.公安机关保存的超过招领期限的遗失物品和其他确认为无主物的物品。
三、罚没物资拍卖企业的管理。
1、拍卖企业取得罚没物资拍卖资格的条件:
(1)拍卖企业须开业两年以上(含两年),并且无经营管理不善而受到有关部
门的查处或用户投诉情况,年拍卖额须在12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拥有比较全面的经济管理人才,包括生产、生活资料、无形资产、财务管
理等方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4人以上。并配有评估、拍卖、财务专业人员。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拍卖厅、展示厅、仓库、运输工具、安保设施等。
(4)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罚没物资拍卖的统一运作规范,未曾
用不正当手段,获得或处理罚没物资拍品。
(5)根据财税法律、法规,未有因拍卖不规范,而使国家财政收入流失的情况。
2、对罚没物资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核准:
(1)根据从严控制罚没物资拍卖企业的精神,对全市具有罚没物资拍卖资格的
企业进行总量控制,数额在5-6家。罚没物资拍卖的资质,每两年确认一次,实行
淘汰制。对因违反规定取消罚没物资拍卖资格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行
申请。
(2)本市拍卖企业取得拍卖罚没物资经营资格,需先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按
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的要求。对申请拍卖罚没物资经营资格的拍卖企业予以认定,然
后经市工商局审查合格,颁发《罚没物资拍卖经营许可证》,亮证拍卖。统一使用由
市工商局和市财政监制、由市拍卖协会统一印制的委托拍卖合同及成交确定书。
3、拍卖的罚没物资中,涉及到国家专营、专管商品的,其买受人只能是专营该
商品经营资格的企业。
4、由于因执法部门结案的时限关系或物品经二次以上变更底价仍未能拍卖成交
的,经委托方盖章同意,可由拍卖企业作无底价拍卖。
5、罚没物资拍卖成交款在扣除拍卖佣金等拍卖费用后,由拍卖企业连同“成交
单”,返还执法部门,执法部门按规定上缴国库。
四、拍卖罚没物资的委托。
1、执法部门委托指定的拍卖行拍卖罚没物资时,应与拍卖行签订《委托拍卖合
同》并载明(1)拍卖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2)委托人提出的拍卖标的
的保留价;(3)拍卖时间和地点;(4)违约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2、执法部门不得自行拍卖或变卖罚没物资。不得以与拍卖企业的联营、参股等
形式参与拍卖人活动。
五、关于罚没走私机动车辆拍卖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为加强罚没物资拍卖管理,结合每年的财税大检查,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
同市商委、市财政局、市监委、市审计局和市拍卖协会对罚没物资拍卖工作进行专项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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