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对本市部分重点单位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会计证特别年检的试行办法》和开展1998年度本市部分重点单位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会计证特别年检工作的通知

沪财会[1999]82号颁布时间:1999-08-20

     1999年8月20日 沪财会[1999]82号   为了进一步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强化财税部门依法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能,落实监 管责任制,督促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会计法及会计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经 研究,市局制定了《关于对本市部分重点单位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会计证特 别年检的试行办法》,并决定开展1998年度本市部分重点单位财务会计机构主要 负责人会计证的特别年检工作,现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年检工作自1999年9月15日起至1999年12月底结束,请各 单位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和已确定的年检对象名单,自行安排年检进度,制定计 划,报市局会计处备案。   二、年检的内容及其他事项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请各单位及时将《财 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会计证特别年检表》一式三份发至被年检人的所在单位,并根 据各自的计划,抓紧完成对被年检人上报材料的审核,作出年检结论意见,完成对 “需复检”人员的复检并作出年检的最后结论等各项工作。   三、年检中,如遇重点单位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无会计证的情况,必须按 《上海市会计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条件,先由本人申办会计证,然后再参加年 检。对无会计证且又不符合领证条件的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暂不年检,由组织实 施年检的财税部门将其单位、姓名、学历、职务等个人情况报市局会计处以待处理。   四、部分重点单位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在其会计证年检获得通过后,原有会 计证不再发还本人,而由组织实施年检工作的财政部门收齐送交市局会计处统一核发 “IC卡”形式的新会计证。在发新证过程中,需要核实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是 否填写过《上海市会计人员注册登记信息表》,如未填写过,应补填后再予发放。   五、本次会计证年检不收费,各组织实施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有关 单位和被年检人收取费用。   六、本次年检工作结束后,须对所辖范围的会计证年检工作的宣传、组织和实施 情况进行认真的总结,并以书面形式连同送检人员软盘(通过年检和未通过年检两类 人员分列,格式统一制定)一起于2000年1月15日之前报送市局会计处。   七、本次部分重点单位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会计证年检工作,由财政部门 直接组织实施,原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年检、发证,为了确保本次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达到预期的年检效果,希望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和各人民团体的会计证 发证、管理机构按照有关的文件精神,积极配合和帮助财政部门完成年检工作。 附件:关于对本市部分重点单位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会计证特别年检的试行 办法   为了整顿财经纪律,规范财务会计工作秩序,促进本市部分重点单位进一步重视 财务会计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控制机制,增强财务会计主管人员依法从事财务会计 活动、提高财务会计工作质量和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真实的责任和意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会计人员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对本市部分重 点单位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开展会计证特别年检工作(以下简称年检)。   一、年检的对象   本市部分重点单位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会计证年检的对象是下列范围内各单 位(包括其规模较大的下属二级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   2.列入市、区、县政府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   3.地方金融企业(包括地方商业银行、证券期货机构、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 司、财务公司等);   4.上市公司;   5.由政府部门管辖的各类投资公司;   6.实行政策性亏损财政补贴的企业;   7.由政府投资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单位;   8.使用财政性资金数额较大的行政事业单位;   9.由市、区县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重点单位;   单位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指属于上述单位编制的一位对其财务会计机构负 有领导责任的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包括财 务处长、科长、财务部经理,或经明确的财务会计机构的临时负责人。   二、年检的时间和组织实施   上述单位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会计证年检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本年度的年 检一般从下一年度的4月1日开始至10月30日结束。年检工作按照财政监管关系 分别由市财政局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和市财政局有关职能处 等部门组织实施。   三、年检的内容   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会计证的年检工作除按照《上海市会计证年检办法》所 规定的要求开展一般年检外,还要加强对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在组织实施会计核 算和会计监督等工作情况以及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开展检查。年检的内容主要包括下 列情况:   1.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情况。   2.主持日常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的情况。   3.对重大财务会计活动和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所承担责任的情况。   4.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奖励或处分情况。   5.专业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评聘情况。   6.参加专业培训、进修的情况(包括学历进修、出国考察、短期专业培训及按 规定参加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电算化知识的培训等)。   7.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年检内容。   四、年检的程序和要求   年检工作依次采取本人填表、本单位审核和主管的财政部门复核、确认三个步骤, 由财政部门将全市统一印制的《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会计证特别年检表》一式3 份[见附表(略)]发至被年检的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所在的单位,交由其本人如实 填写,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盖章后,一份由本人保存,另两份随同下列有关被年 检的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材料一起交回至主管的财政部门。   1.会计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4.年检年度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结业证书,或其他按规定可以替代继续教 育结业证书的培训证明,如参加高于原学历的学历教育证明,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或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培训证明等。   5.本单位已制定执行的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各项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清单和财 务会计机构内部的岗位责任制复印件。   6.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一份,内容包括建立和加强内部 监督、管理制度和组织、监控本单位财务会计活动方面的情况,重点是对照法律、法 规和制度的有关规定,陈述自己作为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信息 真实性所承担责任的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建立由直接管理的部门、专职检查部门和会计管理部门的人员 共同组成的年检工作小组,在收到各单位上报的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年检材料后, 进行认真的复核,根据日常的监管检查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价,并在《财务会计机构 主要负责人会计证特别年检表》上签署年检结论意见,一份退回被年检的财务会计机 构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另一份及其他材料存档,并根据留档材料录入统一格式的软 盘,上报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   五、年检的结论意见及有关事项的处理   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年检结论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和“需复检” 三种形式。   凡能如实填报《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会计证特别年检表》,对所填内容的真 实性承担责任,并经本单位审核和主管的财政部门复核,确认所填内容符合实际情况, 该单位已经建立了必要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且得到有效执行,能够依据会计法规和 制度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会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及时、正确和真实,且未发现该单 位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纪律的情况(一般可以对该单位的财务会计专项检查结论 报告或审计结论报告为依据),则该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年检可获通过。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暂不通过,需复检,即责成其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整 改,符合条件以后再予复检。   1.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经主管的财政部门认定为 较差,或经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验收被定为不合格。   2.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在政府执法部门按规定对其财务会计工作 开展检查中发现必须纠正的问题而又未纠正的。   3.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   4.对本单位在财务会计工作执法检查中被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负有责任,因而 在本人会计证记分栏中受到扣分记载,但累计扣分在一定限度以内的(关于扣分的有 关规定另行制定),责成其当年内再参加一次职业道德或业务知识培训,在完成培训 之前,年检暂不通过。   5.市财政局规定需要进行复检的其他情况。   对上述需复检的工作必须在自作出年检结论意见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完成。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会计证的年检不能通过,须收回其会计证,一年内不得 重新申请并从事会计工作(国家法规规定终身取消从业资格的情况除外):   1.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又不向单位负责人及有关方面报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严重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主动为违法违纪行为出谋划策,通同作弊,情节严 重的;   3.因玩忽职守造成本单位会计帐目严重混乱,或造成国有资产及公众财产严重 损失的;   4.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   5.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其他法律法规,干扰阻碍有关执法部门和注册会计 师依法进行监督的。   6.对本单位在财务会计工作执法检查中被查出的违纪违法问题负有责任,在本 人会计证记分栏中受到累计扣分超过规定限度的。   7.经过复检仍不符合任职条件的。   六、年检的复核和总结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年检,对被年检人 的送审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实事求是作出年检结论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 性地进行一定范围内的复核。每次年检结束后,市财政局要组织人员按被年检人员总 数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确保年俭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还应当在年检工作结束后的两 周内,对主管范围内年检工作的宣传、组织和实施情况进行认真的总结,并以书面形 式连同年检软盘一起报送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