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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办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委组[1999]659号颁布时间:1999-10-22

     1999年10月22日 沪委组[1999]659号   经市委领导同意,现将《上海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 照试行,并请转发至国有大中型企业。试行情况,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上海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监督体系, 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国有企业:   (一)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监事会,是指出资方根据需要派出或依据《公司法》设立, 对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和企业财务行使监督职能的机构。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应由不少于三人的奇数组成。监事会成员一般应包括以下 人员:   (一)出资者代表(或股东代表);   (二)有关方面的专家;   (三)职工代表。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五条 监事可分为专职监事和非专职监事。监事会可设立专职监事会秘书一名。 监事会应设专门的工作机构,工作机构可单独设立,也可与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合署办 公,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由出资方或暂代行投资主体职能部门委派或 更换。   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各出资方提名的监事候选人以及有 关方面专家监事人选,依法办理任免手续。   第七条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按规定办理 任免手续。   第八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控股集团公司和企业集团应设体外专职监事会主席, 视需要可设副主席一至二名,体外专职监事会主席不得在该企业连任。其他国有公司 制企业应设体外监事会主席。   第三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对维护国有 资产安全有高度责任感;   (二)熟悉了解企业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有相关的工作经历;   (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办事公道。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监事任职资格: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本公司董事;   (七)直系血亲、姻亲中有人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经理、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检查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核查财务帐目的真实性,必要时可对经理和有 关人员提出质询。对企业经营运行中涉及到数额较大的投资、抵押、转让等经济行为 和资产质量进行重点监控。需要时,可委托内审机构或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对公司 财务进行审计;   (三)对董事会成员、经理班子成员和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和综 合素质进行监督和记录,并有权向出资方、董事会提出对上述人员任免和奖惩的建议;   (四)当公司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以及损害企业利益时,及时建议董事会停止该项行为,并要求董事会复议,同时 报告出资方,必要时有权对公司重大经济事项提出审计建议;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可指定监事列席经理办公会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出资方(股东会)或暂代行投资主体职能部门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遵守公司章程,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保守公司机密,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 相应责任;   (四)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致使出资者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加决议的监事应负相应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的工作规则   第十六条 监事会要建立相应的企业信息资料库,为确保企业资产运行监督的规范、 完整奠定基础。   监事会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工作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监督工作。   监事会应及时掌握企业资产运行中的重大情况,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年度工作 等要进行分析和评价,形成相应的监督报告。要实施重大监督事项报告制度,对企业 在资产运行中已经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行为,企业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纪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出资方报告。   监事会要制定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监事会议事主要采用定期会议、日常会议和专题会议的形式进行。   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   监事要求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当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 召开监事会会议时,应及时召开。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前七天,应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表决事项以书面 形式通知所有监事。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经理、财务总监等有关人员列席 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因故不能参加监事会会议,可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委托书应注明授权事项。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由副主席主持会议;不设副主席的,可 指定监事代为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中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采取记名方式,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当赞成票和反对 票相等时,监事会主席有多投一票的权利。   临时监事会决议具有与监事会决议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的决议 应形成书面文件,并由监事会主席签发,送出资方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指定监事执行,并向监事会报告执行情况。   监事会应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记录制度。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成员的考核,由出资方(控股方)或暂代行投资主体 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对监事会成员的考核可采用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的主要内容 是职权行使情况,考核结果应作为对其续派、更换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的监事会成员,应给予奖励。专职监事会主席、 专职监事在任期内的收入要与其责任和工作业绩相符合,并根据有关规定,经考核后 予以兑现。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并被取消监事资格(具体办法另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经费使用按有关财务规 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上海市委组组部、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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