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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会[2001]101号颁布时间:2001-07-18

     2001年7月18日 沪财会[2001]101号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 知》(财会[20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 时函告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      2001年7月5日 财会[2001]4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以及有关衔接办法发布以后,我们收到股份有限 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来电、来函,询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的有关问题。为此,我们起草了《实施〈企业会 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现印发结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2: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      2001年7月18日    现对公司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政策衔接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解答如 下:   一、问: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尚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如何处理?   答: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尚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应当根据情况分别 处理:   1.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大,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公司的利润产 生重大影响的,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 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该期间净损益各项目和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 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   2.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小,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公司的利润不 产生重大影响的,可将开办费余额直接转入当期损益。   二、问: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已资本化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如何处理?   答:《企业会计制度》有关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 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相同。因此, 不存在会计政策变更调整问题。如果公司已将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的,应当作为会 计差错予以更正。   三、问:公司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单独计价的软件,是列为固定资产核算, 还是列为无形资产核算?   答:对于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单独计价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 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四、问: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存出投资款已作“其他应收款”核算,并 计提坏账准备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存出的投资款已作为“其他应收款”核算的, 应将尚未进行投资的其他应收款余额转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原作为“其他应收款”核算的存出投资款,在尚未投资前一般不应当计提坏账准 备,如果已作投资并且已作投资部分的其他应收款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当将已作投 资部分的其他应收款的账面余额,转入“短期投资”等科目核算,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转入“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等科目。   五、问:公司原以非现金资产投资,投出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 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的部分,在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时是否可以冲减资本公 积中的股权投资准备项目?   答:按照财会[2001]17号文件规定: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前,按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已确认的投资,不 予追溯调整;其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等,应按《企业会计制 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分前已以非现金资产投资,投出非 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减去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转入“资 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的,在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该项投资的减值 准备时,应当首先冲减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股权投资准备项目,不够冲减的,计入当期 损益。如果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首先转回原计入损益的减值, 差额部分再恢复原冲减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直至处 置时,原冲减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仍未全部转回的,应将处置收入大于长期投资账面 价值的差额部分,首先恢复原冲减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其余部分再确认为处置收益。   六、问:公司提取的、用于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基金,应当如何进行会计 处理?   答:公司为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实施激励机制采用的奖励措施,由公司根据其管理 权限,依据法律或者有关规定作出安排。公司无论以何种形式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 其发生的支出,均应计入公司当期的成本费用。   如果公司以前年度提取的、用于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基金未按上述规定处 理的,作为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七、问:公司所取得的高尔夫球场会籍收入如何确认收入?   答:公司一次性收取的高尔夫球场会籍入会费,是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或是按受益 期限分期计入受益期损益,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如果一次性收取的人会费, 仅仅是入会者为了获取会员资格,会员在接受公司所提供的具体商品或服务时,需另 行交纳相关费用的,则当一次性收取的入会费当期收回的可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确认为收入;如果一次性收取的入会费,入会者不仅仅是为了获取会员资格,还包括 为将来接受公司的商品或服务而预先支付的订购费用,或包括接受公司以低于非会员 价格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则该项费用应区别费用所代表的受益性质、受益价值和期间, 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期确认收入。   八、问:公司收到先征后返的所得税,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应当在 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而不应当计人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   九、问: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后,其价值摊销年限如何确定?   答:公司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 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账面价值构成房屋、建筑物实际成本。如 果土地位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 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 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 可使用的土地位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 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 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 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的期限平均摊销。   十、问: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如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额的, 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 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下同),以及尚 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 以恢复,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确定方法,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 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时,对未计提固定资产 减值准备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十一、问: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原资本公积各明细科目如何结转?   答:《企业会计制度》中“资本公积”科目已设置的明细科目与《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制度》一致的,不需另作调整,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不一致的,按以下 规定结转:   1.《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科目 的余额,转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2.《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准备、 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被投资单位外币资本折算差 额”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3.《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中的接受现金捐赠余额,转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科目。   4.《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的 余额,分别情况处理: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财会[2001]5号)规定,以所有者权益项目冲减住房周转金借方余 额的公司,“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人”科目的余额首先冲减已转入“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的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借记“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 入”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以国有股应享有的份额弥补住房 周转金借方余额的公司,“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的余额首先冲减“资 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的借方余额,借记“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 入”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经上述冲减后,“资本公积 --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仍有余额的,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5.《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的余额,减去已转入“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后的余额,转入《企业会计 制度》中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十二、问: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财政部原发布的财会字[1998]16 号、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规定是否仍然有效?   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 16号),以及《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 解答》(财会字[1998]66号)所解答的有关问题,如果《企业会计制度》已 作相应规定的,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财会字[1998]16号、财会 字[1998]66号文件所作的解答相应废止;如果《企业会计制度》未作相关规 定的,仍按财会字[1998]16号、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解答执行。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航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所一[2001]165号 市财税二分局,浦东新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航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1]3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航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1日 国税函[2001]382号 北京、上海、重庆、安徽、四川、广东、湖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以下称长航集团)是届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 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长航集团的进一步发展, 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航集团所属的52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1年度由长 航集团在武汉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鉴于该集团合并纳税后亏损,同 意长航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长航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 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 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长航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 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 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 职责。 附件2:长航集团台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01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重庆   02 武汉长江轮船公司 武汉   03 芜湖长江轮船公司 芜湖   04 南京长江油运公司 南京   05 上海长江轮船公司 上海   06 长江轮船海外旅游总公司 武汉   07 长江集装箱运输公司 武汉   08 南京华夏海运公司 南京   09 东风船舶工业公司 重庆   10 川江船厂 四川长寿   11 宜昌船厂 宜昌   12 青山船厂 武汉   13 江东船厂 芜湖   14 金陵船厂 南京   15 武汉电机厂 武汉   16 长航集团工程总公司 武汉   17 长江燃料供应总站及所属各站 总站在武汉   18 长江石油化工运贸总公司 武汉   19 长江航运物资总公司 武汉   20 武汉长江船舶设备公司 武汉   21 长江轮船总公司通信导航公司 武汉   22 武汉江海船务公司 武汉   23 长江轮船总公司宜昌实业公司 宜昌   24 长江工业总公司 武汉   25 南京石油有限公司 南京   26 上海长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 上海   27 上海长江国际船舶代理公司 上海   28 中国长江交通进出口公司 上海   29 中国交通进出口公司长江分公司 上海   30 武汉长江海运有限公司 武汉   31 上海长航企业发展总公司 上海   32 中国长江进出口公司南京公司 南京   33 上海长航集装箱综合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   34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武汉   35 宁波长航船舶货物代理有限公司 宁波   36 中交长江燃料有限公司 北京   37 上海长集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   38 长航集团武汉置业总公司 武汉   39 长航武汉客运有限公司 武汉   40 中国长航重庆客运公司 重庆   41 武汉长江航运印刷厂 武汉   42 上海华泰海运公司 上海   43 上海长航船舶港阜有限公司 上海   44 闵南船厂 上海   45 吴淞船厂 上海   46 上南船厂 上海   47 上海长江航运实业总公司 上海   48 上海长江房地产公司 上海   49 上海华盛海运公司 上海   50 武汉长福船务有限公司 武汉   51 宜昌峡江长航运输有限公司 宜昌   52 长航集团红光港机厂 宜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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