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经委、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社保局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沪工(95)总经第115号颁布时间:1995-05-22
1995年5月22日 沪工(95)总经第115号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待遇
通知如下:
一、实行荣誉津贴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三次以上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
(工作)者称号的,在离、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2.获得两次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在离、退休时仍保持其
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3.获得一次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在离、退休时仍保持其
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元。
4.1980年以前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由于工资水平
偏低,因此对五、六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对七
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
5.荣誉津贴由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支付。如果
单位支付确有困难(如企业严重亏损等)无力承受的,由其主管区、县、局及有关单
位解决。
8.荣誉津贴标准视情况适时作相应调整。
二、尽快解决离、退休劳模医药费报销问题
1.凡70岁以上的劳动模范、市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医药费应按规定及时给
予报销。
2.部分困难企业要首先保证离、退休劳动模范、市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医药
费报销。
以上规定,自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请通知所属单位照此办理。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