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总工会、经委、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社保局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沪工(95)总经第115号颁布时间:1995-05-22

     1995年5月22日 沪工(95)总经第115号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待遇 通知如下:   一、实行荣誉津贴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三次以上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 (工作)者称号的,在离、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2.获得两次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在离、退休时仍保持其 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3.获得一次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在离、退休时仍保持其 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元。   4.1980年以前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由于工资水平 偏低,因此对五、六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对七 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   5.荣誉津贴由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支付。如果 单位支付确有困难(如企业严重亏损等)无力承受的,由其主管区、县、局及有关单 位解决。   8.荣誉津贴标准视情况适时作相应调整。   二、尽快解决离、退休劳模医药费报销问题   1.凡70岁以上的劳动模范、市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医药费应按规定及时给 予报销。   2.部分困难企业要首先保证离、退休劳动模范、市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医药 费报销。   以上规定,自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请通知所属单位照此办理。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