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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经贸委、劳动局、财政局关于1996年上海市外经贸企业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的通知

沪经贸人干字(96)第1130号颁布时间:1996-09-18

                1996年9月18日 沪经贸人干字(96)第1130号       为了逐步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政府调控监督”的企业工资分配 模式,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确保完成市政府提出的工作目标,根据外经贸部、 劳动部、财政部(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687号、805号文件精神,结合上 海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范围   外经贸委系统出口创汇企业和利税企业(包括企业所属分公司、基层等单位)经 申报批准均可按本办法执行。   二、实施原则                (一) 企业当年不发生亏损,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 处理好出口规模与经济效益的关系。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必须建立在提 高效益的基础上。                  (三)贯彻“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原责,对上年提取工资总额过高的,要参照 系统企业平均水平作适当调整。    三、考核经济指标   (一)出口创汇企业以创汇和利税(指利润、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消费 税)作为考核指标。两项指标的比重分别为80%和20%。   (二)利税企业以利税作为经济考核指标。享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利税企业,可 采用出口创汇和利税复合指标考核办法,所占比重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核定比例。    四、工资含量的计算   (一)出口创汇企业   上年创汇工资含量=上年工资总额提取数×80%/上年创汇额   上年利税工资含量=上年工资总额提取数×20%/上年利税额   当年新增创汇工资含量按外经贸委系统平均创汇工资含量计提(见附表)。   当年新增利税工资含量=上年利税工资含量   当年工资总额可进成本数=上年工资总额提取数十当年新增创汇、利税提取的工 资总额   (二)利税企业   上年利税工资含量=上年工资总额提取数/上年利税额   当年新增利税工资含量=上年利税工资含量   当年工资总额可进成本数=当年利税实绩×当年利税工资含量   (三) 采用创汇和利税复合指标挂钩的企业,按各项指标核定的比例和以上办法 计算工资含量。   (四) 当年新增机、电、仪产品出口创汇工资含量按外经贸委系统机、电、仪产 品创汇平均工资含量计提(见附表)。   (五) 上年创汇美元工资含量高于当年全市平均美元工资含量的出口创汇企业, 凡具备条件的,应将经营出口的公司本部与非经营出口的基层分别考核。确不具备条 件的,暂采用以下办法进行过渡:   1.公司本部工资总额的80%与创汇挂钩,创汇工资含量计算办法按上;   2.基层工资总额的80%与公司创汇挂钩,创汇达到上年实绩的,可提取上年 工资总领,超上年实绩的按1:1比例计提基层工资增量;   3.全公司20%的工资总额与利税挂钩,含量计算办法同上。   五、工资总额列支渠道   企业当年按工资含量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由成本(费用)列支,当年新增工资列 支成本(费用)数应不低于应提新增工资的80%,次年列支成本(费用)总额不得 超过上年新增工资的20%。经营出口的公司本部与非经营出口的基层采用过渡办法 时,基层的工资总额应由基层自行消化。   六、审批程序   企业按上述办法提出工资增长方案,于10月底前报外经贸委、市财政监交机关 审批后执行。   七、清算办法                     采取年内预清算,次年第一季度正式清算的办法。企业应将当年按工资含量办法 提取的工资总额报外经贸委主管部门和有关财政监交机关清算。清算经济指标实绩以 外经贸委计划处统计报表和经核准的企业财务报表为准。                              外经贸委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并列明所属企业的当年创汇和利税实绩、工资总额提 取等情况,抄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备案。   八、制约机制   (一) 将企业当年不发生亏损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否定指标,达不到的不 能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二) 利税企业当年实现利税总额超上年实绩,但利润低于上年的,要按利润 下降的幅度同比例扣减随效益增长提取的新增工资,但最多扣减40%,出口创汇企 业当年创汇超上年实绩但实现利润低于1995年的(剔除不可比因素),要按下降 幅度同比例扣减随效益增长提取的新增工资,但最多扣减20%。   (三) 企业应加强内部用工和工资管理,在工资增长方案确定后,各种劳务用 工的费用开支总额应控制在1995年的实际水平之内,超过的部分应在工资总额内 列支。   (四) 对工资水平发放过高的企业进行适当限制。去年人均工资发放水平已达 全市平均水平一倍以上的,今年原则上应不加工资,非加不可的企业,将对其超过部 分按规定收缴帮困基金。   (五) 企业必须建立工资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歉。今年工资提取超过工资增长指 导线1500元以内的部分,按不低于10%储备;超过1500元低于3000元 的部分,按不低于30%储备;超过3000元的部分,按不低于60%储备。使用 工资储备金,需经外经贸委有关主管部门核准。   (六) 经审计,确属虚盈实亏的企业,应剔减新增效益工资。   (七) 企业发给职工属工资总额口径范围内的各种支出必须全部列入《工资总 额使用手册》。工资手册的审核签章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即:   1.面上企业由外经贸委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2.企业(集团)公司本部由外经贸委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的企业由集团公司 在当年允许提取的工资总额内负责审核签章。集团公司应将审核签章情况按季抄报外 经贸委主管部门。   九、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企业出口创汇或利税达到上年实绩的,根据本企业1995年平均工资实 际发放水平,按照市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提取新增工资。   (二)因调整出口商品结构等因素,当年考核经济指标增长难度较大,难以实行 美元工资含量办法的企业,在确保完成外经贸委下达的工作目标及财政上缴任务的前 提下,可在市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之内提取目标效益工资。   (三)上年实行目标效益工资办法的企业,今年改按工资含量办法的,如 1995年创汇或利税实绩低于1993、1994、1995年3年平均数的,应 按3年平均数核定。   (四)由于政府行为造成的利润下降因素及上年度还贷收益等不可比因素而明显 影响利税,经市财政监交分局和市外经贸委审定,可予以调整。   (五)实行工资单列的新建企业和企业所属三产、大集体、联营企业的工资增长 办法按市劳动局、财政局沪劳保发(96)23号文规定执行。三产、大集体、联营 单位,由企业与财政监交机关核定挂钩经济指标及基数等,并负责分类汇总后报外经 贸委有关主管部门签章备案。   对派往新建企业人员的工资总额应作相应剔除。   (六)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本市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附件:1996年平均美元工资含量表 ┌───────────┬───┬───┬───┬───┬───┬─── │ 每美元 出口创汇│ │ │ │ │ │ │ │工资含量(元) 规模 │3000万│7000万│1亿 │ 2亿 │ 3亿 │ 3亿 │ │ (美元)│ 以下 │ 以下 │ 以下 │ 以下 │ 以下 │ 以上 │ │ 类别 │ │ │ │ │ │ │ ├───────────┼───┼───┼───┼───┼───┼─── │ 出口创汇 │0.044 │0.056 │0.062 │0.068 │0.073 │ 0.078 │ ├───────────┼───┼───┼───┼───┼───┼─── │机、电、仪产品出口创汇│0.06 │0.072 │0.078 │0.084 │0.089 │ 0.09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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