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1996年本市医院医药费用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通知
沪卫收(1996)第3号
沪价行(1996)第049号
沪财社(1996)12号颁布时间:1996-02-17
1996年2月17日 沪卫收(1996)第3号
沪价行(1996)第049号
沪财社(1996)12号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96年本市医疗单位(含企业、部队医院)的医药
费用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医药费用总量控制
以1995年的医药费总收入为基数,1996年全市医药费总收入控制在比上
年递增19%,其中药品费用控制在比1995年增长15%以内(个别单位经市卫
生局审核同意,可适当放宽药品增长幅度);同时加强对公费医疗费用的控制,以抑
制公费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具体控制办法另行下达。各区县卫生局及各医疗机构具
体总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服务量、均次费用、单病种费用,住院天等指标和各单位不
同情况由市卫生局核定后另行下达。
二、调整部分医疗劳务收费标准,具体项目标准加下:
(一)调整诊疗费收费标准:门诊诊疗费从现行一、二、三级医院的人2.50元、
3元、4元调整为3.50元、4元、5元;住院诊疗费从现行一、二、三级医院的3元、4元、
5元调整为5元、6元、7元。
(二)调整护理费收费标准:
1.护理费从现行三、二、一级护理费2元、4元、6元调整为3元、5元、7元。
2.增设特护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三)统一调整全市医院的住院床位费:
1.现行的一级医院普通床位费6-12元统一为12元。
2.现行的二级医院普通床位费8-18元统一为18元。
3.现行的三级医院普通床位费14-24元统一为24元。
4.空调及取暖费:每床每天收费标准如下
(1)取暖费: 一般病房(观察床同) 1.5元
特殊病种或抢救病入的单双人房间:3.50元
婴儿室 0.50元
干部病房:市级医院 6.00元
干部病房:区县级医院 5.00元
(2)空调费: 单人病房: 10.00元
双人病房: 6.00元
三人病房: 4.00元
四人以上病房: 3.00元
婴几室 1.00元
(3)电扇费: 1.00元
(四)调整家庭病床收费标准:
1.查床费由现行的一、二、三级医院的3元、4元、5元调整为5元、6元、
7元。
2.上门服务费由现行一、二、三级医院的2元、3元、4元调整为3元、4元、
5元。
(五)调整输血材料费:全血每200毫升调整为300元,具体细则另行通知。
(六)会诊费:
1.本市院外会诊由现行标准调整为:副主任医师以上每人次100元、主治医
师每人次60元。
2.外省市会诊由现行标准调整为:副主任医师以上每人次300元、主治医师
每人次200元。
(七)对本市18岁以下少年儿童就医由目前的“照顾收费”政策统一实行“标
准收费”政策。但对本市60岁以上无正常收入的病人仍然实行“照顾收费”政策。
(八)降低部分检查项目收费标准:
1.彩色多普勒(超声CT)、二维脉冲(Doppler)彩色检查,收费标准如下:
(1)检查心脏由原150元降至130元。
(2)检查腹腔及其他部位按脏器计收,每脏器收费40元,从第二个脏器起,
每增加一个脏器收费20元(肝脾、双肾作一次计)。
(3)照片及其他材料等均不得另行收费。
2.黑白(Doppler)检查心脏由原60元降至50元。
3.经颅多普勒(TCD)由原120元降至100元,
4.电子胃镜由原300元降至250元,
5.电子肠镜由原360元降至300元。
三、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1994年下达的沪财行
(1994)109号、沪价费(1994)第183号、沪卫收(1994)第
28号《关于本市医院医药费用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通知》中的其他各项
规定仍继续执行。对药费超过规定增长幅度的,由市卫生局予以收缴。
以上通知中的收费标准调整自1996年3月10日起执行,医药费收入控制自
1996年1月1日起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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