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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委、劳动局、财政局关于1996年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和实现利税含量工资包干办法的若干意见

沪建建(96)第0175号颁布时间:1996-03-18

     1996年3月18日 沪建建(96)第0175号   为进一步完善施工企业工资分配办法,现就1996年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 业百元产值和实现利税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   凡在1995年执行百元产值和实现利税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本市地方国有建筑 施工企业,在1996年可根据本意见继续实行含量工资包干办法。   二、挂钩办法            对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与产值和实现利税双挂钩。与实现利税挂 钩的比重为30%棧担埃ィ?溆辔?氩?倒夜场>咛灏旆ㄈ缦拢?/P>   1.当年实现利税与产值同步增长或超过产值增长幅度的企业,其工资与实现利 税挂钩比重为50%,与产值挂钩比重为50%。   2.当年实现利税增长幅度低于产值增长幅度的企业,其工资与实现利税挂钩比 重为40%,与产值挂钩比重为60%。   3.当年实现利税与去年持平或比上年下降的企业,其工资与实现利税挂钩的比 重为30%,与产值挂钩的比重为70%。   此外还可以按当年外发包(双包)工程完成的工作量和当年房地产开发完成报资 额提取含量工资。   三、计算口径   1.产值:是指施工企业自行完成按现行价计算的建筑企业总产值,还包括施工 企业生产的建材和施工机具外销产值、工业性作业产值、对外运输产值以及对外维修 机械设备的产值,扣除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提前 竣工奖、在国外承包工程完成的产值和劳务收入,以及所属的餐饮、招待所等多种经 营的独立经济核算企业实现的产值。   2.实现利税:是指已消化当年产值(包括双包、房地产开发)含量工资后的利 润总额,加上当年应交实交的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3.施工企业外发包(双包)工程工作量:是指施工企业外发包(双包)当年完 成的工作量。   4.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是指按企业开发产品,如土地、房屋、配套设施等,当 年所实际发生的开发成本计算。   四、挂钩系数确定   1.与自行完成产值挂钩含量工资系数确定:   与自行完成产值挂钩含量工资系数=核定的1995年与产值挂钩的系数/ 1995年与产值挂钩比重×按1996年核定的与产值挂钩比重   2.与实现利税挂钩含量工资系数的确定:   在核定1996年工资与实现利税挂钩系数时,原则上应按1995年实现利润 和应交税金作为计算基数。具体计算公式是:   与实现利税挂钩含量工资系数=1995年与利税挂钩提取的含量工资/ [1995年已消化当年产值(包括双包、房地产开发)含量工资后的利润总额十 1995年应交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1995年与利税挂钩比重×1996 年核定的与实现利税挂钩的比重   3.外发包(双包)工程提取含量工资系数为3%。   4.房地产开发提取含量工资系数为2%。   五、含量工资计提的办法   1.当年可提含量工资=当年自行完成的可提含量工资产值×核定的产值工资含 量系数十实现利税总额×核定的与实现利税挂钩的含量工资系数十外发包(双包)工 作量×3%十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额×2%椫圃贾副昕奂豕ぷ适?/P>   2.制约指标:   (1) 所有企业都必须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对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的企业 (集团)公司,按国资办下达的国有资产增值率进行考核,其余企业必须达到保值目 标,凡达不到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其差额部分,用本年度提取的含量工资予以抵 补。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996年期末所有者权益/1996年期初所有者权益 ×100%   (2)凡单位工程质量,经市质量监督总站一次验收不合格,经过整改合格的, 扣减该工程20%的含量工资。   (3) 凡单位工程质量,经市质量监督总站核验整改不合格的,该工程的产值不 得计提含量工资。   (4)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按实际经济损失的20% 扣除当年提取的含量工资额。   (5)安全生产   施工企业要做到安全生产,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自有职工每死亡1人,扣当年 含量工资提取额4万元;外包了(含外发包工程)每死亡1人,扣当年含量工资提取 额2万元。   3.各企业在确定1995年含量工资办法后,可在年度内按月或季根据完成的 情况预提含量工资,年底前进行预清算,隔年正式清算,差额补列次年成本(费用)。 企业当年工资列入当年成本数应不低于应提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次年列入成本差额不得 超过上年应提工资的20%。企业当年提取的含量工资以当年实现利润不出现亏损为 前提。   六、含量工资开支范围   1,关于包清工含量工资支用范围按应支付包清工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及流动施工 津贴和支付的管理费中的19%部分计算。   2.除提前竣工奖和出国人员工资外,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按 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各项工资性收入均在含量工资范围内开支。   七、加强工资总额管理,建立储备金制度   1.企业工资发放应严格控制在按上述办法可提取的含量工资额度之内,并按规 定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2.建立储备金制度。   1996年提取的人均新增工资超过市颁布的运用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部 分,应按规定进行储备。即超过工资增长指导线1500元以内的部分,按不低于 10%储备;超过1500元低于3000元的部分,按不低于30%储备;超过 3000元的部分,按不低于60%储备。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上一年全年 工资总额的,可不再提留储备,超过部分可由企业自主使用。储备额不足上一年工资 总额的,要使用工资储备基金,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八、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也可按沪劳综发(96)23号《关于1996 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但今后不再实行百元产 值含量工资办法。   九、审批程序   1.各主管局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由主管局所属企业申报,由市建委、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会同主管局联合审批。   2.已改制为控股(集团)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的企业公司,其所属企业 (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及其所属的国有、控股和企业扶办的三产企业等等), 按照资产关系由控股(集团)公司统一确定挂钩方案,报市建委、市劳动局、市财政 局审批。   各企业按照以上办法,在4月底之前提出方案报市建委、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及 主管局,6月底前原则上核定结束。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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