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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沪劳综发(95)69号颁布时间:1995-08-16

     1995年8月16日 沪劳综发(95)69号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试行意见》发给你们,请积 极稳妥地组织好试点工作。今年,经营者年薪制试点以列入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 的大型工业企业为主,其他行业由市主管委办选1-3户试点。试点单位名单由市各 主管委办提出,经市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办公室和市劳动局批准后,由市各主管委 办组织实施,如试点单位为区县属企业,则由市主管委办与有关区县共同组织实施。 面上企业经营者收入仍按《关于改进完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的 试行意见》〔沪劳综发(95)44号(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3册 第589页)〕执行。 附件:关于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试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列入本市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并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   二、经营者的界定   经营者指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负有责任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三、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应遵循的原则   1.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考核工作实绩的基础上,体现多劳多得。   2.坚持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体现其经营的成果、所 负的责任和承担的风险,特别是要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相联系。   3.经营者收入与企业职工内部分配相分离,并实行先考核,后兑现。   四、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组成   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薪和加薪两部分组成。    基薪是指经营者的责任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责任等因素综合确定。   加薪是指经营者的经营成果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的资产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损益情 况确定。   五、经营者年薪标准的确定   基薪在2-5万元幅度内按企业经营资产规模分档划分。   未达到国有资产保值目标的,应视情扣减经营者基薪。   加薪根据企业国有资产增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 国家所有者权益×100%)和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即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 成本费用利润率)增长情况,在相当基薪水平的1倍以内确定。经营业绩突出的经营 者,加薪水平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基薪水平的3倍。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主要考核 国有资产增值情况,总经理主要考核经营实绩。   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委办根据上述原则,兼顾行业特点制定,并报送市劳动局和 市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办公室批准。   六、经营者年薪的支付   经营者年薪经监事会或监事会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审计后兑现,并采取基薪分月预 发,任期终结后结算的办法,   基薪按月预发部分,根据年基薪额的1/12支付。   加薪部分每年预发80%。在经营者任期终结、经审计后结算。其水平,董事长 或执行董事须经股东会通过,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   七、经营者年薪的列支   经营者基薪列入企业工资总额,加薪在未分配利润中支付,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单列统计。   经营者年收入的结果应报市劳动局、市国资办、市财政局备案。其中,市委管理 干部还须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八、其他事项   1,经营者不得在本企业获取基薪及加薪以外的其它权入。   2.未经批准,经营者不得兼职兼薪。   3.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自行交纳所得税。   4.经营者在任期内触犯刑律或受行政处分的,按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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