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沪劳综发(95)69号颁布时间:1995-08-16
1995年8月16日 沪劳综发(95)69号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试行意见》发给你们,请积
极稳妥地组织好试点工作。今年,经营者年薪制试点以列入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
的大型工业企业为主,其他行业由市主管委办选1-3户试点。试点单位名单由市各
主管委办提出,经市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办公室和市劳动局批准后,由市各主管委
办组织实施,如试点单位为区县属企业,则由市主管委办与有关区县共同组织实施。
面上企业经营者收入仍按《关于改进完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的
试行意见》〔沪劳综发(95)44号(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3册
第589页)〕执行。
附件:关于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试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列入本市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并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
二、经营者的界定
经营者指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负有责任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三、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应遵循的原则
1.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考核工作实绩的基础上,体现多劳多得。
2.坚持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体现其经营的成果、所
负的责任和承担的风险,特别是要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相联系。
3.经营者收入与企业职工内部分配相分离,并实行先考核,后兑现。
四、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组成
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薪和加薪两部分组成。
基薪是指经营者的责任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责任等因素综合确定。
加薪是指经营者的经营成果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的资产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损益情
况确定。
五、经营者年薪标准的确定
基薪在2-5万元幅度内按企业经营资产规模分档划分。
未达到国有资产保值目标的,应视情扣减经营者基薪。
加薪根据企业国有资产增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
国家所有者权益×100%)和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即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
成本费用利润率)增长情况,在相当基薪水平的1倍以内确定。经营业绩突出的经营
者,加薪水平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基薪水平的3倍。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主要考核
国有资产增值情况,总经理主要考核经营实绩。
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委办根据上述原则,兼顾行业特点制定,并报送市劳动局和
市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办公室批准。
六、经营者年薪的支付
经营者年薪经监事会或监事会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审计后兑现,并采取基薪分月预
发,任期终结后结算的办法,
基薪按月预发部分,根据年基薪额的1/12支付。
加薪部分每年预发80%。在经营者任期终结、经审计后结算。其水平,董事长
或执行董事须经股东会通过,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
七、经营者年薪的列支
经营者基薪列入企业工资总额,加薪在未分配利润中支付,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单列统计。
经营者年收入的结果应报市劳动局、市国资办、市财政局备案。其中,市委管理
干部还须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八、其他事项
1,经营者不得在本企业获取基薪及加薪以外的其它权入。
2.未经批准,经营者不得兼职兼薪。
3.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自行交纳所得税。
4.经营者在任期内触犯刑律或受行政处分的,按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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