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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后政策性经营业务会计处理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会(1996)8号颁布时间:1996-02-12

     1996年2月12日 沪财会(1996)8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财会字(1995)第69号《关于粮食部门实行 “两条线运行”后政策性经营业务会计处理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 市实际情况,在1996年月度损益表中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商品流通企业损益表(会商地月02表)增设项目如下:   1.增设“专储粮结算价差收入”项目(9行)、“减:专储粮结算价差支出” 项目(10行),分别反映企业专储粮收购价低于(或高于)国家规定结算价而发生 的收入(支出)。   2.增设“调拨经营费收入”项目(13行)、“调拨经营费支出”项目(17 行),分别反映企业在粮食系统内调出平价粮油、专项储备粮油而向调入方收取的调 拨经营费以及调入平价粮袖、专项储备粮油而应向调出方支出的调拨经营费。 附件: 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后政策性经营业 务会计处理回题规定的通知               1995年11月28日 财会字(1995)69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国发 (1995)15号〕关于粮食部门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会计分开核算的要 求,现对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后有关政策性经营业务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1.设置“138政策性粮油”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地方 储备粮油、定购粮油、吞吐调节粮等粮油商品。本科目按照库存政策性粮油的性质进 行明细分类核算。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的国家储备粮油(甲字粮、506粮油)仍然在“特种储 备物资”科目核算。                          2.设置“503政策性粮油销售收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政策性粮油的销售 收入,并按政策性粮油的种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3.设置“513政策性粮油销售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政策性粮油的销售 成本,并按政策性粮油的种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4.企业发生的各种费用仍通过“经营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货用”科 目核算,并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其中能够直接确认属于政策性粮油经营业 务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在有关费用科目中单独记录反映。   5.企业发生的各种补贴收入(如价格、费用、利息等)们通过“应收补贴款” 和“补贴收入”科目核算,并按照补贴项目区分中央和地方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6.企业应在“短期借款”、“长期借欧”科目下分别设置“政策性粮油借款” 和“商业性粮油借款”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开展政策性经营业务和其他非政策性经营 业务的借款。同时,在“政策性粮油借款”明细科目还应单独核算国家专项储备粮油 借款。   7.企业受托经营的政策性业务收取的手续费等应通过“代购代销收入”科目核 算。   8.企业库存的各种非政策性粮油及非粮油商品,销售的各种非政策性粮油以及 非粮油商品仍然通过“库存商品,、“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等科目核 算。    二、会计报表                  1.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下增设“其中:政策性粮油”项目,反映 企业政策性粮油库存金额,在“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项目下增设“其中:政策 性粮油借款”反映政策性企业经营政策性粮油的借款情况;并在该项目下设置“其中: 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借款”项目,反映国家专项储备粮油的借款情况。   2.为了适应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改革的需要,分别反映政策性经营业 务和商业性经营业务的损益情况,对政策性粮食企业的“损益表”进行适当调整。在 “损益表’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数”栏目下分别设置“合计”、“政策性粮 油”、“商业性业务”栏目。填列时,各项目能够谁认属于政策性粮油业务和非政策 性粮油业务的,应分别项目直接填列;凡不能够区分政策性粮油业务和非政策性粮油 业务的,执照“不挤不占、合理负担”的原则,选择合理的分摊方法(如按销售收入、 经营量比例等)进行分摊后分别反映。分摊方法一经确定,应在一定时期(至少一 年)内不得变更。调整后的“损益表”附后(编者注:略)。   3.其他报表仍按《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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