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人力车、助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行(1996)第164号
沪财综(1996)43号
颁布时间:1996-06-27
1996年6月27日 沪价行(1996)第164号
沪财综(1996)43号
你局(96)沪公后第19号《关于调些助动车、人力车牌照收费标准的函》悉。
为了加强本市助动车、人力车的日常管理,经研究,同意在换发牌照时采用防盗牌照,
并核定助动车、人力车防盗牌照收费标准如下:
一、助动车牌证每套调整为30元(内含行驶证5元)。
二、人力车牌证每套调整为45元(内含行驶证5元)。
三、防盗牌证,如有遗失,在补发时加倍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自防盗牌照换发之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部门,到原发证部门
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有关手续。收费时,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统
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
存、收支两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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