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印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沪财行(1996)4号颁布时间:1996-02-13
1996年2月13日 沪财行(1996)4号
根据财政部财文字(1996)2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
旅费开支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第—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
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
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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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
│等级标准 项目 │ 火 │ 轮 │ 飞 │其他├──┬────────┤
│ │ 车 │ 船 │ 机 │交通│一般│深圳、珠海、 │
│职务 │ │ │ │工具│地区│厦门、汕头市 │
│ │ │ │ │ │ │和海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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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软 │ 一 │ 一 │ 按 │ │ │
│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席 │ 等 │ 等 │ 实 │按实│ 按实 │
│ │ 车 │ 舱 │ 舱 │ 报 │ │ │
│ │ │ 位 │ 位 │ 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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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正副局长,以及相 │ │ │ │ │ │ │
│当职务人员。被聘任或任命│ │ │ │ │ │ │
│为局总工程师,高等学校教 │ │ 二 │ 普 │ 按 │ │ │
│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 软 │ 等 │ 通 │ 实 │ │ │
│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 │ 席 │ 舱 │ 舱 │ 报 │ 80 │ 100 │
│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 │ 车 │ 位 │ 位 │ 销 │ │ │
│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 │ │ │ │ │ │
│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 │ │ │ │ │ │
│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 │ │ │ │ │ │
│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 │ │ │ │ │ │ │
│务人员。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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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 │ 普 │ 按 │ │ │
│其余人员 │硬 │ 等 │ 通 │ 实 │ 60 │ 80 │
│ │席 │ 舱 │ 舱 │ 报 │ │ │
│ │车 │ 位 │ 位 │ 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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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6.5元
以上(含186.5元),出差已享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
级的高级工程师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6.5元
以上(含186.5元),出差已享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
级的高级工程师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
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
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
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
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
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
销市内交通费。
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
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五)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
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第六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
乘坐的火车硬席位票价(另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
人补助费: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
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
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校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
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一)款规
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和硬
卧票价的差额。
第七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
夜按第八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
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
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二)到基层单位实(见)习、T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
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4元,特
殊地区6元。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
费用较弃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
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四)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处的,除个人负担2
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
会议单位统一支报。但对到外地参加各单位石灭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
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参加会议人
员回所在单位抚茅旅费开支规定办理。其余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
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
第十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
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
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靠卧铺条件的,含硬席中铺
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卜铺条件的,含拳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
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遥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
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渠,不发绕遏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
内交通货,
第十—条 工作人员调动了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以上有关规
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饥、16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
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
岁的子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熊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
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
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
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
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
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
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
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
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
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
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
发给。
第十二条 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
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
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虽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
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
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食宿费或只象征性收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
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出差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6年2月1日起实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行(199
2)159号《关于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沪财行
(1992)172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出差人员乘坐新型全列空调特快列车
不坐卧铺如何计发补助费的规定>的通知》、沪财行(1994)26号《关于转发
财政部〈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出差乘坐车船等待遇规定的通知〉的通
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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