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抛锚车辆牵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行(1996)第180号 沪财综(1996)42号颁布时间:1996-07-18

     1996年7月18日 沪价行(1996)第180号                 沪财综(1996)42号   你局(96)沪公后第25号《关于调整道路清障车辆牵引费收费标准的函》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减少交通堵塞,保证道路畅通,同意本市抛锚车辆牵引费 收费标准调整为每辆每次250元。对个别无法牵引的车辆,按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结 算。   上述收费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原发证部 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有关手续。   收费时,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照预 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