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医疗保险局关于对本市地方企业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的资金列支渠道和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6)58号颁布时间:1996-06-11
1996年6月11日 沪财企一(1996)58号
市府沪府发(1996)1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城镇企业职
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下发后,不少企业询问,按其上一月全部在职人
员工资总额4.5%的比例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的资金列支渠道和具体会计处理等问
题。经研究,现明确规定如下:
企业按上一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4.5%比例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其中
2.5%在企业已按工资总额14%提取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2%在“管理费
用”中列支。
会计处理如下:
计提应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时,借记“管理费用”(工资总额的2%部分)和
“应付福利费”(工资总额的2.5%部分)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缴纳
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资总额的基数与提取应付
福利费的基数相同。
以上通知,请即布置所属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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