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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财基(1996)20号颁布时间:1996-09-02

     1996年9月2日 沪财基(1996)20号   为了做好勘察设计企业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我局沪财基(1996) 18号文已对财政部《关下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工字 (1995)256号〕作了转发,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 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更新改造基金赤字的处理            勘察设计企业转制前,对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基金赤字,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核 后,可冲减固定资产基金。                 二、关于未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处理                对转制前未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其净值。   该项固定资产原值×(1—该项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余新制度规定折旧年限〕= 该项固定资产净值(净值>0)   根据公式计算汇总的固定资产净值调整固定资产基金,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调整后的固定资产基金与原帐面固定资产基金的差额作为累计折旧处理。   三、关于各项资产损失的处理     勘察设计企业转制前发生的各项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庄抵减盘盈和扣除 责任人赔偿或保险赔偿后的净损失,仍按照老办法处理,分别冲减固定资产基金、低 值易耗品基金和周转金。本次固定资产净损失5万元以上,流动资产净损失10万元 以上,应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批,   四、关于在建工程的处理   对1995年末的在建工程应逐项进行清理,分清项目资金来源,分别进行处理。 属于国家拨款和专用基金购建部分,经主管财政部门核准后转为国家资本金;属于外 单位投资部分转为法人资本金;属于企业借款部分转为长期负愤。   五、关于福利基金、大修理基金赤字的处理              勘察设计企业转制前福利基金赤字,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抵补:奖励基金、大修 理基金、后备基金、事业发展基金,在抵补后仍有赤字的,可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后, 在应付福利费挂帐处理。大修理基金赤字转作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六、关于各类拨款的处理                    1.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其他前期工 作的前期工作费纳入企业营业收入,并单设“前期工作费拨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属于政策性补贴或用于弥补企业亏损的拨款,计入“补贴收入”科目核算。          3.对用于行业管理及其他专用的各类专项拨款,应先全部转作负债处理,待专 项拨款项目完成后,凡形成资产的部分,转作资本公积金;不形成资产的部分,报经 批准后,核销专项拨款。对专项拨款结余全部转作资本公积。   七、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处理     企业转制前提取前技术开发费结余转作负债,今后新发生的技术开发支出,先用 结余,用完后再据实列支,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 元以下的设备、仪器和其他装置,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 应另设备查簿进行实物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八、关于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等问题的处理   新制度实施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 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 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作为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和物品,单 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改变固定 资产划分标准后,原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其净值部分,转入待捧费用或递延 资产,按照抵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企业一般设备如采用快速折旧办法计提折旧的,应报主管财政部门批才能实行加 速折日。   企业固定资产应当实行有偿转让,个别情况特殊,符合国家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 批准后实行无偿调拨的,调出方调出固定资产净损失冲减资本公积金,调入方调入固 定资产净收益增加资本分积金。属于成建制无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应报主管财政部 门另行处理。   九、关于管理费用的处理   企业管理费用的核算内容,除财政部财工字(1995)255号文件列举的各 项费用外,增加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费二个项目。   坏帐损失按新制度规定处理,对小型企业单笔净损失在1万元以上,大中型企业 单笔净损失在3万元以上,应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单笔净损失超过10万元的, 由主管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业务招待费系企业为生产经营和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支: 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净额的千 分之五;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 部分的千分之三;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含1亿 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千分之二;超过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千分之一。   十、关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处理              1.营业收入的组成除财政邢财工字(1995)256外文件规定的内容外, 补充二项收入,即前期工作费拨款,“四技”收入。   2.利润总额计算公式为:营业利润十投资净收益十补贴权入十营业外收入—营 业外支出   十一、关于“四技”收入的处理   勘察设计企业的“四技”收入,应校我局沪财企一(1994)47外文及沪财 企一(1994)86外文(编者注:两文分别参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 第801、802页)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业余设计收入的处理   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业余设计活动,其业余设计收入应纳入企业收入统一核 算。发给个人的业余设计酬金不得起过业余设计收入的20%,并严格控制在企业设 计收入5%的范围内,据实列支,计入经营费用。业余设计酬金的提取与发放,均应 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但不再计提工资附加费,也不作为工效挂 钩工资基数。   十三、关于工效挂钩的处理   对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前经市人事局、主管部门核定的工效挂钩办法,今年可以 不变,仍按原核定的工资基数及新增效益工资方案执行。非工效挂钩企业暂校市劳动 局市财政局沪劳纵发(1996)23号《关于1996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并 要调控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工资办法,确定今年的工资方案。   十四、关于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备案要求   勘察设计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工交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办法。涉至坏帐损失审批处理介法; 存货领用计价方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净残值率调整比例;大修理费用预提办法;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办法;差旅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业余设计收入及酬金管 理办注;净利润的分配方案等项财务制度,应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十五、关于勘察设计企业所属单位执行新制度问题,   勘察设计企业所属工程公司,建设监理公司,咨询服务公司及其他企业,凡实行 独立核算的,应执行相关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并按照分行业企业财各制度规定相应制 定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办法。       十六、关于尚未改建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理   为了便于勘察设计行业统一管理,对尚未改建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根据财政部 财工字(1995)256号文件规定也统一执行新财务制度。实施新制度后,对差 额预算管理的勘蔡设计单位,主管财政部门拨给的预算经费拨款,应按其性质分别进 行处理,属于人员经费,办公费等视同政策性补贴,列入“补贴收入”;属于专项拨款 形成资产的部分,转作资本公积金。   以上通知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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