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市政局关于开征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沪价行(1996)第226号
沪财综(1996)58号颁布时间:1996-09-11
1996年9月11日 沪价行(1996)第226号
沪财综(1996)58号
经市府领导同意,开征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下同))车辆通行费。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费办法。
沪宁高速公路采取按车种分类、全程单一票价的计费办法。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征收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和有建制的执行军
事任务、军事演习、抢险救灾、换防的军用车辆及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特殊任
务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外,其余通过沪宁高速公路的车辆,一律征收车辆通行费。
三、站点设置。
沪宁高速公路采用封闭式出口,全线设“江桥”、“嘉松立交”两个收费站。
四、沪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
条线。
五、本通知由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沪宁高速公路通车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表: 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车辆通行费标准表
单位:元/辆
┌─┬──────────────────────┬────┐
│ │ 票级 │收费标准│
├─┼──────────────────────┼────┤
│1 │ 载重2T(含2T)以下 │ 15 │
│ │ (包括中小型客车) │ │
├─┼──────────────────────┼────┤
│2 │ 载重2T-5T(含5T) │ 30 │
│ │ (包括大客车) │ │
├─┼──────────────────────┼────┤
│3 │ 载重5T-10T(含10T) │ 60 │
│ │ (包括绞接式客车) │ │
├─┼──────────────────────┼────┤
│4 │ 载重超过期10T的车辆,以每人10T(不足 │+60 │
│ │ 10T以10T计)为一级 │ │
└─┴──────────────────────┴────┘
说明:1.以上收费标准为双向收费标准。
2.预售票按9.5折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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