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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社保局、工商局、医疗保险局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再就业工程试点工作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劳就发(96)91号颁布时间:1996-10-10

     1996年10月10日 沪劳就发(96)91号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实施再就业工程试点工作政策的若干意见》印发 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再就业工程试点工作政策的若干意见   为了推动本市再就业工程试点工作的开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 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试点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的精神, 现就在上海纺织、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建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实施再就业试点工作 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请安民帮困基金的困难企业或下岗待工人员超过在职职工总数10%以上的 企业申请使用外地劳动力,必须报市劳动局审批。这两类企业的名册由控股(集团) 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市劳动局;两类企业在向市劳动局申请使用外地劳动力 时,除了提供规定的材料外,应提供本企业下岗待工人员不能顶替相应岗位的证明, 并经控股(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商业、服务等第三产业类企业在新增岗位招收普通工、熟练工时,应按 50%以上的比例录用下岗待工人员;对这类企业招工,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应有 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对招收下岗待工人员达不到相应比例的,应提请用人单位补足后 再予办理有关手续。   三、各单位聘用退休职工,应严格控制在确因生产、业务需要,为解决技术难题 和有关技艺传授、人才培训等范围。严禁聘用退休职工从事高空、井下、有毒、有害 作业、特种作业和繁重体力劳动。被聘用的退休职工应身体健康,一般男性不超过 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对退休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少数从事技术、 业务指导的,聘用年龄可适当放宽,但男性不得超过7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65周 岁。违反上述规定使用退休职工的,经查实,所聘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由聘用单位支 付。   四、安排下岗待工人员劳务输出应限定在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及其 以上的人员。用人单位使用低于上述年龄的下岗待工人员,应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并规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凡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为不符合录用条 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将其退原工作单位,对低于上述年龄的下岗待工 人员中有特殊情况需作劳务输出的,应报劳动部门审批,具体办法另订。   五、各类经济组织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有、集体等经济组织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占本单位职工人数50%以上的, 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后,可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国有、集体等经济组织安置下岗待工人员低于50%比例,但一次性安置 下岗待工人员比较多的,经市劳动部门审核、市财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所得税优 惠;   (三)国有、集体等经济组织安置下岗待工人员低于50%比例、数量比较少的, 由劳动部门审核、财税部门批准,在3年内,每安置一人,在计征当年度企业所得税 时,可对按市财税部门公布的当年度人均计税工资标准额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部分实 行先征后返。   (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每安置一名下岗待工人员可参照上述第(三)办法, 对按市财税部门公布的当年人均计税工资标准额度的80%计算的所得税实行先征后 返。   六、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的下岗待工人员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原企 业拖欠本人的医药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清偿。再就业服务中心清偿拖欠医药费的 资金,原则上由原单位或所属控股(集团)公司解决。再就业服务中心清偿这些职工 医药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属控股(集团)公司专题报告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所需 资金另行研究。   七、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的下岗待工人员进入社区服务机构从事非正规就业,经 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统一发给《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持有此 证书,3年内可减免由市财税部门核定的营业税、所得税等有关地方税收,并免缴除 法定的养老、医疗保险费以外的其他各类社会性缴费。确需向其收费的项目,应经再 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八、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下岗待工人员成立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视作非正规就 业,经市劳动、工商、财税部门认定,3年内可减免有关收费和营业税、所得税等地 方税收。   九、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的1998年男满52周岁、女满42周岁,在3年 内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下岗待工人员,经本人申请,再就业服务中心同意,社保部门 核准,可变更其原来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的托管协议,准予其到达提前退休年龄由 原单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2年内的养老、医疗保险按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 办理,2年后另行规定。   十、凡到社区从事非正规性就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的下岗待工人员,与再就 业服务中心解除托管关系前,其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按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办法处理;解 除托管关系后,其养老保险缴纳办法原则上按照本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办法执行。 但在3年内,其个人养老保险可统一按全市在职人员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 60%为基数,以16%比例记入个人帐户。个人今年先按每月50元缴纳,差额部 分由市养老保险基金资助解决。上述解除托管关系的人员,其2年内的医疗费用按再 就业服务中心有关规定的标准协商支付给本人或有关部门,2年以后另行规定。   十一、对破产企业职工和退(离)休职工的医疗费问题,由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领导小组另行研究。   十二、对生产自救项目的贷款贴息和培训费资助,按市劳动服务公司对失业保险 基金资助生产自救和转岗培训的办法办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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