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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统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缴交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的通知

沪公积金发(1996)第20号颁布时间:1996-04-24

     1996年4月24日 沪公积金发(1996)第20号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沪府办(1996)12号),本市自1996年7月1日起,计算 职工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从1994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1995年月平均工资,现就 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工资的计算口径界定如下:   一、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1995年工资总额构成   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1995年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职工工资 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计算。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余实际工作 月份   三、下列几类人员缴交公积金的计算基数   1.1995年分配到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 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从社会录用的新参加(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按其199 5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平均月工资,作为缴交基数。1996年1月至6月期 固进入单位的上述人员,仍以其进单位次月工资总额作为计算缴交公积金的基数。   2.1995年期间,由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 月平均工资;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按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的年工资总 额计算月平均工资,加统计核实有困难的,可按调人单位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 工资。   3.1998年从外省市调人本市的职工,以调入单位次月的月工资总额作为计 算公积金工资基数;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以原单位1995年月平 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如统计核实有困难,可按词人单位次月的月工资总额作为计算 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4.实行缴交公积金的职工在1995年因工资打折扣或只有临时工资收入的, 按其年实际发放月平均工资为缴交基数。   5.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其公积金缴交的基数按1995年月平均实得工 资计算。   四、职工公积金缴交额的上、下限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1995年职工年平均工 资计算,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凡单位和 个人公积金月缴交额之和超过154元的,按154元定额缴交;凡职工单位和个人 公积金月缴交额之和低于46元的,按46元定额缴交。   五、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公积金缴交额时,需经上级主 管部门审核。   六、凡单位提供公积金部分的资金列支渠道及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仍按   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199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工 作的具体要求   为了做好199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工作,各公积金缴交单位要 依据关于调整机关、企事龙单位职工公积金了资基数计算口径,认真核定职工缴交公 积盐的月工资基数和月公积金应缴额,配合建设银行各经办行填写本单位公积金缴交 额年度调整清册和汇总表,认真填写、核对调整清册中职工身份证号码和汇总表中的 主管部门(局)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加强与经办行调整清册、汇总表的核对和传递, 做到核定正确、交表迅速、核对无误。在7月份汇缴前完成下述全部工作要求,确保 公积金顺利归集。   1.各单位办收到经办行提供的公积金调整清册和汇总表后,应根据公积金调整 的计算口径,在30天内,核定好本单位职工的月公积金工资基数和月公积金应缴交 额,填写好公积金调整清册和汇总表,交各经办行。在填写调整清册“身份证号码” 栏时,要核对职工身份证号,认真、完整地加以登录;在填写汇总表“组织机构代 码”栏时,要按市技术监督局核发的法人代码证书所确定代码填写,填写“主管部门 (局)行码”栏时,要按《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管部门(局)代码手册》填写。   2.若单位户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单位应主动 将变动情况通知经办行,以便经办行及时将公积金调整清册和汇总表寄达单位,单位 也应及时与经办行联系,领取公积金调整清册和汇总表。   3.各经办行收到各单位填写好的公积金调整清册和汇总表后,及时输入计算机, 并将公积金调整清册重新打印后迅速返回各单位,以供核对。各单位收到打印后的调 整清册时,要将有关“应缴额”、“身份证号码”、“主管部门(局)代码”、“组 织机构代码”等栏目逐一进行核对,发现差错即与经办行联系,及时修改。清册和汇 总表修改无误后,应及时将清册和汇总表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无上级主管部门 的单位,应在汇总表中注明)。   4.在公积金基数词整期间,各单位,月、6月的汇交仍应按时正常进行。   5.各单位在缴交6月份公积金后,各经办行将暂停单位职工公积金转出、销户 和支取(不包括职T购、建、翻修住房的支取),待7月份公积金缴交后即再办理。   6.在7月份办理公积金汇缴时,将核定后的公积金调整清册和汇总表连同汇缴 书一并送经办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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