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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粮食局关于改进对本市1985年起实行的猪肉等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6)2号颁布时间:1996-01-12

     1996年1月12日 沪财企二(1996)2号   为转变补贴机制,改普遍补贴为重点对低收入家庭人员和少数有特殊困难职工的 重点补贴、特殊补贴,在本市现已建立在职职工、待岗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等最低 收入保障线和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发放帮困粮油供应卡的基础上,经市府同意,从19 96年1月1日起,对1985年猪肉等副食品价格补贴(简称“副补”)中有关城 镇常住户口居民的发放办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作如下改进:   一、从1996年1月1日起下列对象不再实行原“副补”发放办法:   1.1996年1月1日及以后新出生的婴儿;   2.个体经营者或自由职业者。   二、本市将进一步做好对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员的粮油帮困卡的发放工作,并将社 会保障和帮困工作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网络化的要求逐步加以完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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