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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禁止用新闻形式进行企业形象广告宣传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5-09

     1995年5月9日 本市各报: 近来,本市一些报纸上出现了一些冠以“企业形象”、“企业形象策划”、“专 版”、“专刊”、“企业专访”等版名或栏目名的广告。这些广告是以几千字的一篇 篇完整的文章介绍一些企业的经营规划、管理经验、质量意识、精神文明建设等、类 似典型报道。这些广告文章的标题往往采用新闻标题制作方法,有主题、副题、肩题 等,有的采用:《×××××侧记》、《×××××纪事》、《来自××××的报告》、 《访××××××》等形式的标题,带有明显的新闻的形式。更甚者,在文章中出现 “本报讯”、“采访札记”、“答记者问”等典型的新闻形式,这些报纸将广告作如 上处理,混淆了广告与新闻的区别,对读者易造成误导,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报纸管 理暂行规定》中“严禁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收取费用”的规定,也不符合《广告法》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和“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 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规定,市委宣传部与市监察局《关于本市新闻工作者必须遵 守宣传纪律和廉洁从业的规定》中也有“新闻单位不得刊发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的 明确规定。 为了制止上述一些报纸故意模糊广告与新闻的区别,搞有偿新闻的做法,特通知 如下:   一、 专门刊登广告的版面或栏目,不得仅用“企业形象”、“企业形象策划” “专版”、“专刊等概念不清的词语作为名称,必须在这些名称的前或后有“广告” 二字,使之具有可识别性,使读者不致产生误解。   二、 严格禁止在广告的标题中出现“访”、“记”、“报告”、“专访”、“访 谈录”、“侧记”及其它可能使读者把广告误为新闻的字眼。严格禁止在广告中使用 “本报讯”、“采访札记”、“答记者问”等欺骗读者的词句。   三、 各报应严格遵守《报纸管理暂行规定》中不得以任何新闻形式从事广告宣 传的规定,刊登任何形式的广告均用明显的广告形式刊出或在广告的明显位置注明 “广告”字样。   四、 对继续以新闻形式发布广告,或既无明显的广告形式、又不明确地标明广 告的,将按有偿新闻处理,没收报社的非法所得;对直接参与广告活动(如拉广告、 从事广告策划、设计、写作)的记者编辑,将收缴其记者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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