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一)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六十二号颁布时间:1994-04-22
1994年4月2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六十二号
第一条 为了加快本市住宅建设,妥善安置用于住宅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业
人口,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中的农
业人口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本市征地农业人口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
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配合做好辖区内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工作。
第四条 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提供需安置的征地农业人口的总数、姓
名、年龄结构、文化程度、男女比例等情况,配合做好征地安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住宅建设征地指标由市建委统一分配并下达到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
门。征地可统一进行,也可由各单位分头进行。
第六条 按照“谁用地,谁负责安置”的原则,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由征地单位负
责;几个单位同时征用同1片住宅用地时,由其中一个单位负责牵头,安置费用由各
用地单位分摊承担。
第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发后,征地单位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在征地范围内
控制户口迁入。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市公安局制定。
第八条 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后,征地单位应与被征地
单位协商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工作。
第九条 需安置的征地农业人口必须是征用土地范围内具有常住户籍的16周岁
以上的农民;户口不在被征地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不予安置。
需安置的征地农业人口,按被征用的耕地面积(包括自留地、果园、精养鱼塘等,
下同)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符合征地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占有的实有耕地
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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