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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1995年度企业会计决算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沪财企一(1995)174号颁布时间:1995-12-28

     1995年12月28日 沪财企一(1995)174号   1995年度企业会计决算工作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具体实施中反映出 若干问题,经研究解答如下:   一、关于沪财企一(1995)140号文的勘误   1.沪财企一(1995)140号原文中第四点第一小点第三款“1996年2月15日 前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属1995年度效益工资数不得超过经财税机关核定的1995 年工资总额的20%”。应改为:“1996年2月15日前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属199 5年度工资数不得超过经财税机关核定的1995年新增效益工资数额的20%”。   2.沪财企一(1995)140号原文中第五点第一小点第二款“对企业1993年1 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可以按新的规定年限进行弥补”。应改为:“对企业199 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可以按新的规定年限进行弥补”。   二、关于控股(集团)公司汇总口径   控股(集团)公司应将总公司本部作为一户,按本公司的帐簿记录编制年度 会计决算报表,并与所属汇编范围的企业报表进行汇总。本公司长期投资,投资 收益和所属企业的国家法人资本、净利润均不予以抵销。但应在财务说明书中予 以说明。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清算后清算数额和企业纳税申报的差额的调整   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所得税清算当年应交数大于企业申报数的差额:借记“所得税”科目,贷 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2.所得税清算当年应交数小于企业申报数的差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 得税”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但在登记帐簿时,“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数字以红字登记在贷方。   在填列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时,上述应交所得税调整数均增加或减少“本年 应交数”项目的数字。   3.若今年有部分企业由于所得税清算数小于企业申报数形成溢交所得税而 由税务部门退税的,企业收到退税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 金--应交所得税”科目,但在登记帐簿时,“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以红字登记 在借方,在填列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时,作为“本年已交款”的抵减数。   四、关于以换取房屋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中有关费用的处理   以该种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确认其转让收入 的实现。在此之前,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和其他费用支出应作如下处理:   1.支付土地出让金时,借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科目;土地转让移交时,借记“递延资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支出”科目,贷记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   2.发生地面建筑物清理时,按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 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清理的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 定资产”科目;清理完毕后的净损失,借记“递延资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支出” 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3.发生七通一平等费用支出时,借记“递延资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支出”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收到以土地使用权交换的房屋时,以税务部门核定确认的房屋价值,借记 “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土地使用权转让成 本等费用,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递延资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支出” 科目,结转后,“递延资产”科目的该明细科目为零。   5.计算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及附加,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   五、关于出售职工住房的净损失的处理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以低价将住房出售给职工而造成的出售房屋净 损失,应按沪财会(1995)118号文的规定,记入“住房周转金”科目,由此造 成“住房周转金”科目为借方余额的,在资产负债表中用红字反映。   六、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劳动保险费   股份制企业原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离退休人员劳动保险费(包括退休费统 筹等),现一律在管理费中列支。   七、关于业务活动经费   股份制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可作为业务招待费据实列 入管理费用,其超过下列限额的部分,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全年销售净额(不 含增值税,下同)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净额的 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 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八、关于资本性支出   企业在研究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过程中,单台设备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 试验装置和计算机等可以计入成本、费用。这种设备作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 不再计提折旧。   九、关于1994年期初外币帐户余额的调整问题   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帐户年初余额按新汇率折合的记帐本 位币余额与按原汇率折合的记帐本位币帐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应按沪财企一(19 94)122号文(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339页)规定的处理方法由企业 任选一种,尚未报主管财税监交机关备案的,应报主管财税监交机关备案,选择 决定后一般不得变更。   十、关于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分得利润补征所得税问题   中方企业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而分得的利润,如中方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高于 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应按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这里所讲的税率差是 指中方企业实际执行的税率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执行的税率之间的差率。   十一、关于减免税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除财税部门有指定 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 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 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关于福利费超支问题   企业当年福利费发生红字的,应补进成本,同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按 沪财企一(1995)140号文规定办理。对国有企业福利费超支的,应查明原因, 加强监督。   十三、关于投资收益分配   投资方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收益分配,不论以何种形式(包括股息、红利、上 缴利润或占用费等)都应在被投资企业税后净利润中列支。   十四、企业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被查出的利润的征、免和返回所得 税问题,按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上述各条款的适用范围与沪财企一(1995)140号文相同,但有关会 计处理的条款也适用于所有股份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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