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
颁布时间:1999-11-29
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本市小企业发展较快,对繁荣
经济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为了进一步发挥小企业的作用,现就促进本市小企业发
展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以市场为导向,建立适应小企业生存、发展、更替的机制,形成社会化的金
融支持和服务体系,减轻小企业负担,规范市场秩序,营造一个既有公平竞争又
有指导帮助的环境。
积极支持新企业的出生,推动老企业的改制;积极促进全社会小企业的发展,
在政策上对鼓励型的企业予以重点倾斜。通过一系列措施,促使本市小企业的数
量规模进一步扩张,以满足经济转型时期对扩大就业的需求;促进小企业增强技
术创新能力,推动产业调整和产品升级;促进小企业加快实现制度创新,推动所
有制结构调整,增强竞争活力;促进小企业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使国民经济分
工体系更趋合理。
二、宽松市场准入,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创业
大力吸引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区域、不同要素形式的资本在本市投资创办
小企业,形成宽松的小企业市场准入机制。按照注册资本对应经营范围、经营规
模的一般原则,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降低创业者开业的初始条件。允许
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分期注入,允许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为注册资本。鼓励
有创业能力的人力资本、有创业潜能的智力资本和有创业意向的货币资本通畅地
进入市场。对基本符合设立条件但尚有欠缺的,可先实行企业预备期。对适宜于
社会小企业投资经营的垄断性行业,要逐步引入竞争机制。清减各类收费,降低
开业成本。
改革前置审批制度,推动政府管理方式和重心的转变,提高管理效能。除法
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对本市自行设置的前置
审批项目予以清理、削减和重新确认。各有关部门应对本部门所涉及的审批项目
和审批内容自行清理,提出改进意见。对需要继续审批的,应向市政府申报核准。
三、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做好小企业发展的基础工作
不失时机地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对创立良好的市场运行秩序,推动企业及社
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本市将用3到5年的时间,建立起以企业、
经营者、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风险
分散等为主要环节,服务于企业经济活动的信用制度。
加强小企业的信用基础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
定的编码规则,赋予本市小企业的唯一标识码。由有关部门提供小企业信用信息,
建立小企业信用档案库,为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建立信用
基础。社会中介机构对小企业试行信用等级评估,引导小企业守信经营,帮助小
企业提高资信透明度和知名度。同时创造条件,将企业在各部门分头登记设卡改
为从出生到退出的“一卡一码制”。
强化经营者的信用约束。对经营者的信用违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
应的制约措施,直至在法定期限内实施经营者禁入。加强对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
约束,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要与政府主管部门完全脱钩,独立、公正、规范地执业,
并对执业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执业监管。
四、完善金融支持体系,缓解小企业融资困难
运用多种融资形式,畅通各种融资渠道。加强担保支持,逐步构建由政府引
导、金融单位和社会各方参与的金融支持体系。
支持银行调整信贷业务,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针对小企业的特点,改
进发放贷款的审核标准和办法,放宽对小企业融资的准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小
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扩大担保贷款业务,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以及保证贷款;支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贷款审理。围绕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探索
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筹措资金的各种途径。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多种资金来源、多种
组织形式参与、多层次结构的担保体系。完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上海分
公司的担保形式,扩充市和区、县风险担保资金,扩大担保覆盖面,简化手续、
降低费率,完善风险分担和商业化运行的机制。支持区、县或行业投资机构与金
融机构联手成立的担保组织,支持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群体共同出资设立
的以小企业信用担保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机构,为区域内、行业内、群体内的小企
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担保。
五、构建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对小企业的服务和支持
构建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切实帮助小企业找准产品、
找准市场,提高小企业对市场的应变能力。
围绕小企业发展,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行政服务;行业协会
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制定和完善同业经营准则,引导和规范会员
机构的服务行为;各类市场中介机构要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提供公正、全面、有
效的服务。
建立上海市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该服务中心联通区县、行业和社会各类
服务机构,通过存量资源调整、社会各方参与,调动和吸引各方面的力量,在人
才、技术、信息、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等方面,加强对小企业的服务,形成为全
市小企业服务的网络。
六、畅通市场退出渠道,保持小企业整体的活力
积极支持对小企业进行市场竞争选择和市场重新组合。通过对部分小企业实
行必要的市场退出,增强小企业整体的竞争活力,实现小企业群体的持续发展。
加强小企业经营的风险预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小企业经
营情况进行监控。对负债达到一定比例,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小企
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控制变更、停业重组、督促歇业、予以注销等
措施。
推进小企业的依法破产工作。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的小企业,要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对企业职工,按其与企业所签订合同的
具体情况予以妥善安置;对破产企业财产,按破产清偿程序进行处置。探索建立
专司小企业资产经营的公司,从事小企业的收购、兼并和重组,收购变现破产小
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土地资源,以带动有效生产要素的流动和效益的发挥。
为使企业职工就业时有保障,失业时有保险,本市建立小企业欠薪基金。欠
薪基金由企业年度缴费组成,如有不足,市、区通过有关渠道予以补充。欠薪基
金专门用以垫付少数企业在申请破产、无力维持经营等需要退出市场的情况下,
先期垫付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和未依法按期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薪基金由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市总工会、小企业代
表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落实基金的垫付以及代位追偿等。
七、支持三类鼓励型小企业创业发展,实行小企业分阶段政策扶持
实行对小企业分阶段、分类型的政策聚焦和政策扶持。对处于出生期阶段和
衰退期的小企业,给予宽松准入、畅通退出、提供免费服务(一定时期内)等平
等政策;对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创业型、吸纳就业及下岗失业人员的都市工业型和
社区服务型这三类鼓励型小企业,在财税、融资、担保、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
实行鼓励扩展的政策。
加强对小企业的财力支持。在市和区、县财政预算中,均要安排一定比例的
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小企业发展。
减轻小企业的收费负担。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对现有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和界定,减少或免除小企业在设立、经营和歇业过程中的费
用负担,取消变相扩大范围、带有盈利性质的收费,取消借助其它中介机构形式
转移收取的费用。对非行政事业性的收费,要加强引导,加强监管。对小企业的
收费,要进行监控,使小企业的各项费用负担下降到合理水平。
八、引导小企业立足专业化方向,促进小企业集聚式发展
鼓励和促进小企业在社会生产和市场经营中实行专业化分工,引导小企业立
足和坚持“小而专、小而精、小而优”的发展方向,运用综合的产业政策和市场
导向,促进小企业形成企业集群、产业集群和区域集群,以快速产生小企业集聚
发展的效应;鼓励大企业将关联的小企业纳入整体发展体系中,对为其配套的小
企业给予技术、信息、资金、市场网络等支持,使小企业在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
竞争中得到稳定发展;鼓励正常的市场竞争,反对不正当的竞争,使小企业与大
企业在竞争中加强分工和合作,在合作中求得精细发展;提倡小企业按照管理成
本和交易成本的比较优势,进行合并、分拆或者重新组合,形成各种形态的、各
为合适的小企业规模。
九、继续推进国有、集体小企业改制,加快企业制度创新
国有、集体小企业的改制,是促进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国有经济
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措施。国有、集体企业的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要尊重小企业对
改制的自主选择,支持小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的改制走向市场。改制的形式可以是
对企业组织形式进行改革,采取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等,也可以是在依
法评估、安置职工以及落实债权的基础上,出售、转让企业的产权。企业改制还
可以是对企业经营方式进行改革,包括实行租赁、承包、委托经营等。改制的资
本来源既可以是职工出资,也可以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群体出资;既可以是货币、
实物出资,也可以是技术、管理等要素出资。企业改制要紧紧围绕市场,制定企
业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不搞没有发展目标的改制。要坚持规范改制,防止各种
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防止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
十、完善小企业的统计办法,为小企业发展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
随着改革的深化,原有的统计口径、统计手段、统计办法难以为小企业发展
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要根据国家已有标准,结合本市企业的发展
情况,确定小企业划分标准;抓紧制定科学的小企业统计指标;针对小企业面广
量大变化多的特征,在各部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采取现代统计手段,加强对指
标的采集和动态监测;加强对各项指标的分析、综合,为小企业的宏观决策服务。
十一、理顺管理关系,改进政府服务方式
设立上海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负责全市小企业发展的指导、协调
和政策制定。该办公室与小企业无直接领导和隶属关系。
政府各关部门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改变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转向间接
管理,从部门管理转向对全社会管理。对于新办小企业,一般不应再设上级主管
部门;对于改制后的小企业,可以实行资产和社会行政分属管理,即企业资产由
出资者实施经营管理,小企业与企业外部有关的经济及社会事务由企业注册地政
府实施属地服务管理。
十二、清理和制订政策规定,推动小企业健康发展
研究制定面对全社会小企业的促进政策,是推进市场对小企业的竞争选择,
建立有力的社会支持系统,创造公平竞争、创造发展环境的重要措施。同时,为
更好地推进小企业发展,也有必要着力排除在小企业政策上的过时成规。因此,
要对现有的政府规章、政策规定抓紧清理,并在改革实践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
拟订本市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法规草案,提请市人大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