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辽财资[2002]314号颁布时间:2002-07-13
2002年7月13日 辽财资[2002]314号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
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确保国
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
[1995]17号)和《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
资事发[1995]89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
正常工作前提下,将一部分非经营性资产转入经营活动的一种行为。其主要方式有:
(一)用单位原有的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兴办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附属经营单位;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经省财政厅认可的其它形式。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由单位提出
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后,
报省财政厅批准方可实施。办理申报手续时,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
1.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开办经营实体的章程;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6.近期财务报表;
7.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8.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下列文件材料:
1.对申请报告的批复;
2.法人代表任命书;
3.对申请单位提供文件材料的审查意见;
4。其它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三)财政部门审批。省财政厅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
关材料审批,并出具审批文件。
第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
法》进行资产评估,准确核定其价值量,以此作为核定经营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责任和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基数。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必须
依据省财政厅批准文件,办理资产划转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注册登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第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由省财政厅征收国有
资产占用费。资产占用费的征收比例按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的全部资产总
额的3%年率征收,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不易界定的,可按实际取得经营收
入的8%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由资产使用单位或提供单位按季缴纳。征收的国有资
产占用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七条 要依法强化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建
立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及实物台账,并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对
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不得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由于渎职失职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省财政厅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
违反本办法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