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向个人支付的股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1]265号颁布时间:2001-08-22
2001年8月22日 辽地税函[2001]26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最近,一些地区来函询问,农村信用社向个人支付股息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我省部分地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将个人存入的款项,列入所有者权益中的
“股本金”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按一定比例向个人支付的所得,其实质是向个人支付
的股息。对于个人取得的该项收入,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主管地
税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农村信用合作社代扣代缴。 (3)